2018年南昌拆迁规划 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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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昌拆迁规划篇一:南昌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6年南昌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政府,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就调整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农房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重置价格(含水、电安装费用)调整为:
简易结构 240元/M2
砖木结构 520元/M2
砖混结构 700元/M2
框架结构(多层) 800元/M2
框架结构(小高层) 1150元/M2
框架结构(高层) 1350元/M2
(二)农民安置房价格(含200元/M2小区配套设施成本)调整为:
砖木结构 720元/M2
砖混结构 900元/M2
框架结构(多层) 1000元/M2
框架结构(小高层) 1350元/M2
框架结构(高层) 1550元/M2
(三)房屋结构差价的结算方法为: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结构差价按每级50元/M2结算。
(四)农房安置面积计算和超出面积补偿标准(含200元/M2被拆迁房屋土地成本)调整为:被拆迁农房安置面积按每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M2,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M2的标准执行;超出以上标准的被拆迁房屋面积按砖木结构920元/M2、砖混结构1100元/M2、框架结构1200元/M2予以货币补偿。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调整为:按每户每月600元执行。
二、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执行。
三、委托拆迁服务费标准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0元/M2执行。
四、提前搬迁补助标准
为鼓励被拆迁人提前搬迁,拆迁人对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助,提前搬迁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提前搬迁期为规定搬迁期限内的前两个月(按60天计算),按每户每日200元执行。
五、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为了加强房屋拆迁属地管理,充分调动所在区各级组织协助房屋拆迁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将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今后,因房屋拆迁引起的信访、复议、诉讼及相关费用按属地原则均由各区负责。为确保农房拆迁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对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按项目安置补偿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给项目所在区下拨工作经费。
(一)工作经费的比例标准:为安置补偿总金额的8‰。
(二)工作经费的拨付办法:拆迁期限为三个月,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拨付;超出拆迁期限在四个月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的75%拨付;超出拆迁期限在五个月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的50%拨付;超出拆迁期限在六个月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的25%拨付;超出拆迁期限在六个月以内没有完成搬迁的,不拨付工作经费。
六、其它相关问题
(一)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农民安置房的建设。
(二)农民安置房应当配套建设市政设施。
(三)农民安置房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经验收报送备案后才能交付使用。
(四)农民安置房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按市区归属管理原则,市管道路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区管道路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五)农民安置房建设报批规费及涉及房屋拆迁的费用列入项目成本。
(六)被拆迁农房住宅已私自改为其它用途的,仍视为住宅给予补偿;拆迁集体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拆迁农民个人在宅基地外经批准建设的生产用房,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七)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七、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另有拆迁及征地补偿标准的,从其规定。
八、湾里区、各开发区及各县另行制订补偿标准。
九、本通知自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2018年南昌拆迁规划篇二:2016-2017年南昌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南昌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试行)》,妥善处理拆迁安置中的具体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拆除各类房屋及其他必须拆除物的拆迁,均按本细则办理。
第三条 拆迁安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拆迁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房管部门具体管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持建设项目的批文和城建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委托拆迁。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向区房产管理局下达拆迁任务书。
区房产管理局按拆迁任务书具体承办拆迁户数、居住人口、住房面积、房屋产权和使用情况的调查,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请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证》后,分别与建设单位和拆迁户签订合同,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与被拆迁户洽谈拆迁事宜。
未领取《房屋拆迁证》的,城建规划部门、建管部门不办理建筑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银行有权拒付工程款,房屋不得拆除。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委托拆迁,经双方商定,预付一定数额代办费,拆迁完后按实结算。
第六条 拆迁合同签订后,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将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并收缴,送有关部门注销。
第七条 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有与居住处相符的常住户口和经房管部门确认合法租赁关系的,均属被拆迁户,由建设单上海高考作文题位予以补偿安置。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被拆迁户,一律不安置补偿。
第八条 拆除城市公产住房,被拆迁户在原拆除房屋就地或就近安置的,原则上根据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数量按1∶1比例安置住房,由老城区易地安置到城郊新区定居的,其安置住房面积可增加30%。
被拆迁户原住房无单独阳台、厨房、厕所的,在新安置住房中按规定标准设计的一个厨房、厕所和阳台可不计算安置面积。
第九条 拆除单位公房和城市居住私房,原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其新旧房屋的等面积部分,按重置完全价格结合成色结算差价。新房大于旧房且不足一个自然小间的部分,由原所有人按新房的造价购买,新房大于旧房超出一个自然小间的部分,由原所有人按新房的商品房价格购买。旧房大于新房部分,按旧房重置完全价补偿所有人外,另外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原产权所有人要求安置不要求保留产权的,其安置按本细则第八条办理,拆除房屋按补偿价格结合成色给予补偿。
补偿费及安置面积由市建委、市房管局、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
拆迁房管部门公房或作公共福利的房屋保留新房产权的,不补差价、建设单位对原拆旧房不再折价补偿。
第十条 拆迁城市居民出租私房,原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作如下处理:
保留产权的,原所有人和原使用人的原租赁关系如未出现终止合同的条件,应继续维持。
不保留产权的,若原所有人他处有公房居住,拆除房屋用于出租或长期无人居住,原则上作价收购,不予安置。建设单位对原使用人无他处住房的应酌情安置。
第十一条 房管部门拆除直管公房,原住户按规定拆迁安置后,放弃安置要求或少要安置住房,经房管部门审核,给予使用人经济奖励。多安置住房的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办理。
第十二条 拆迁农民私房,建设单位按原旧房面积和质量付给迁建宅基地费和工料补偿费。对原合法承租的城市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先由单位安置,无单位或单位无条件安置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安置。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户临时过渡,按下列办法给予过渡费。
一、被拆迁户自找过渡房,由建设单位付给被拆迁户过渡费。
二、被拆迁户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过渡,建设单位按规定付给被拆迁户所在单位过渡费。
三、被拆迁户由建设单位安排过渡,不享受过渡费,并向建设单位缴纳房租。
私房所有人保留产权的,由建设单位安排过渡,不缴房租。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户自行搬迁,运输工具自行解决。一次性安置的,发给一次搬家费,临时过渡的,发给两次搬家费。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户因拆迁参加会议和搬家占用了工作时间,由拆迁部门出具证明,单位给予公假五天,工资照发,不影响评比和奖励。
第十六条 拆除各类非住宅用房,由建设单位就地或就近根据原建筑面积按1∶1比例还房,补偿办法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其中新房大于旧房部分,原所有人按商品房价格购买,原所有人与原使用人的合法租赁关系如未出现终止合同的条件应继续维持。
第十七条 拆迁非住宅用房,不能就近安置需迁址另建的,经城建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予以被拆迁单位自行复建,建设单位应承担下列费用。
一、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原面积、原结构、原质量按重置完全价结合成色折算建设费用。
二、原占地面积的易地迁建用地费用。
迁建中需扩大面积及提高建房标准的费用,由被拆迁单位承担,被拆房屋应办理核销固定资产的有关手续。
被拆迁单位迁建有困难,有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协商用与原房的面积、质量相当的房屋等价交换。
第十八条 因拆迁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停租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被拆迁房屋产权属被拆迁单位或个体户的,在过渡期间无法解决营业、生产场所,建设单位给予补偿费。
二、拆迁国家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及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给过渡补偿费。
三、拆迁房管部门房屋,建设单位付给拆迁过渡期间的租金。
第十九条 拆迁外侨、教会、寺庙的房屋和文化古迹、历史文物的建筑,由建设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系,经关于让座的道德议论文批准后,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补偿。
拆除城市基础、公用设施或其他设施,经城建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设施的原功能、原规模予以还建。
拆迁范围内的树木、绿地及其他生长物,应尽量保留。不能保留的,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规划指定地点予以补植或补偿。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拆迁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安置补偿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费用,或承担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违章建筑或建筑许可证注明是无偿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均无偿拆除。
第二十一条 拆迁纠纷由市房产仲裁机构调解或仲裁。在我市尚未成立房产仲裁机构前,暂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调解或作出处理决定。
拆迁双方对有关拆迁时限的仲裁或处理决定必须执行,按期搬迁。拒不执行的,由仲裁机构申报人民政府后强行拆除。
拆迁双方对有关安置或补偿的仲裁或处理不服的,从收到仲裁书或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书或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拆迁安置中的有关方不履行拆迁协议或裁决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在拆迁安置中,建设单位和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被拆迁者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费额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部门每年调整一次。
市房产管理局对本细则的执行,实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补偿,按另行规定的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南昌拆迁规划篇三:南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问题全解答
南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问题全解答
南昌新闻网讯(记者 李琳)为了让全市人民更加详细的了解南昌市老城区改造的情况,5月28日,南昌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公布了76条关于棚户区改造的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城市棚户区?
答: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大、基础设施差的人口密集住宅区。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依据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市
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
三、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我市明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努力实现城市赢得环境、百姓赢得财富、政府赢得民心、社会赢得和谐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机制推动、统一规划、政策扶持”的改造原则。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怎样运作?
答:城市棚户区改造按照“市级平衡、平台融资、县区拆迁、分类指导”的模式实施。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保障?
答: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政策制定、方案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与管
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协调及推进工作,并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规划指导组、征地拆迁组、资金筹措组、新闻宣传组、信访维稳组、督导考核组等7个机构,以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推进。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责任部门参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六、城市棚户区改造各部门职责是什么?
答: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棚户区改造地块及拆迁安置地块规划等工作;房管部门负责拆迁安置方案制定,拆迁量审核、拆迁指导、保障性住房对象调查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收储,出让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财政局部门及市县的投融资平台负责改造资金筹措、拨付等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七、城市棚户区改造操作流程是怎样?
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年度改造计划,报市城市和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批准后编制改造地块和拆迁安置地块规划方案报规划部门;根据审批的规划方案拟定具体改造实施方案经指挥部批复后组织实施。
实施阶段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集中办公,建立绿色审批通道,超常规完成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项目责任单位在取得规划红线后应立即组织详细的拆迁摸底,制定拆迁方案;同时办理工程的立项、可研、环评、交评、规划用地许可证等前期手续。项目责任单位凭借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指挥部批复的拆迁方案办理拆迁许可证,正式开始动迁。项目开始动迁后,项目责任单位应抓紧办理安置房建设的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尽早启动还建房的建设。项目完成后,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形成项目资金平衡报告,其中,拆迁费用由市房管部门审定,征地及土地出让的费用由市国土部门审定,还建房以及开发建设的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审定。
八、列入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总面积有多少?
答:列入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总面积为659.91万平米,涉及户数7.97万户,其中:中心城区棚户区面积520.77万平方米,涉及户数6.23万户;四县区域总面积139.14万平米,涉及户数1.74万户。
九、我市2010年和201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分别是多少?
答: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棚户区改造三年任务两年完成。2010年我市改造任务为399.73万平米,其中:中心城区为321.27万平米,四县区域为78.46万平米。2011年我市改造任务为260.18万平米,其中:中心城区199.5万平米,四县区域60.68万平米。
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来源有哪些?
答:(一)中央和省政府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
(二)中央和省政府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
(三)改造地块土地出让收益;
(四)平台融入资金;
(五)财政性资金投入。
2018年南昌拆迁规划篇四:南昌市地铁拆迁补偿方案
南昌市地铁拆迁补偿方案
拥有产权的非住宅是一户一评一结果。住宅评估结果是一个地段的基准价,再根据房屋朝向、楼层等相关系数进行调整,得出每户房屋的评估价。
住宅中的价格最高者出现在中山西路站的中山西路5有关热爱生命的作文号,成套的框架结构楼房单价为每平方米8137元。根据政府此前出台的补偿方案,如选择货币补偿又提前搬迁,可获得1.4倍的补偿和奖励,即最高每平方米补偿11390余元。此外,被征收户还可获得最高1.2万元的提前签约奖。
2018年南昌拆迁规划篇五:南昌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文本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社会经济发展战略 ............................................................................. 2
第三章 区域城镇发展战略 ............................................................................. 3
第四章 城镇体系规划 ..................................................................................... 4
第五章 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规划 ......................................................... 6
第六章 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设施计划 .......................................................10
第七章 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可持续规划 ...............................................12
第八章 旅游业发展规划 ...............................................................................13
第九章 分区发展战略 ...................................................................................15
第十章 城镇发展对策与建议 .......................................................................16
第十一章 附则 .................................................................................................. 20
第十二章 附图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建设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总体目标,积极、有序地推进南昌特色城镇化
进程,促进城市与区域、城镇与乡村、城镇化与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
调发展,特编制《南昌市近期建设规划(2013-2025年)》。
第二条 本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南昌市域城市化和城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南昌市
域内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必须与本规划相协调。本规划指导南昌市域内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 编制依据
本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建设部建规(1995)333号文发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 《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5. 《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6.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9.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标准》
第四条 规划范围
南昌市行政辖区范围
第五条 规划时限
本规划的期限为2013~2025年,其中近期规划期限为2013~2018年,远期规划期限为2018~2025年。以2018年为规划的重点
第六条
一直都在在规划期限内,凡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和一切建
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空间利用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二章城镇体系发展战略和目标
第七条 规划原则 (1)贯彻“五个统筹”的原则。结合南昌发展的实际,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
市化进程,实现城区与郊区的统一规划,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共
同繁荣;统筹区域发展,协调好南昌与周边城市的发展规划;统筹经济与社会发
展,协调产业经济、城镇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
展,协调好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要求,提高
城市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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