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统一辅警警衔 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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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统一辅警警衔篇一
2016年公安警衔工资改革加工资吗 2016年警衔工资调整津贴方案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
中国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二级、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员(一级、二级)。
警衔与军衔的换算
公安部长——总警监——上将;
公安部副部长、省(直辖市)公安厅长(兼任常委)——副总警监——中将、少将;
省(直辖市)公安厅长(不兼任常委)——1级至2级警监——少将、大校;
省(直辖市)公安厅副厅长——2级至3级警监——大校、上校;
地级市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3级警监至一级警督——上校、中校;
地级市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
县(区)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中校;
县(区)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少校、上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
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
民警警员(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
民警警员(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
民警警员、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员的最低警衔为下士)
武警(消防警)警员——上等兵、列兵
2016警衔工资是否上调?
警察的待遇将全面提升,其有趣的发现作文中包含警衔工资上调,关于具体的文件在2月份就下发了。
中新网2016年2月15日电近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出,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明确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等。
据悉,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
现行的警衔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同步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Q这次改革为什么提出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有哪些具体改革举措?
A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决定的。一是任务重。当前,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公安机关任务繁重艰巨,公安民警“5+2”“白+黑”已成为工作常态。二是风险高。近些年全国平均每年四百多人牺牲、三四千人负伤,是和平时期牺牲奉献最大的一支队伍。三是压力大。长期超负荷工作,经常加班加点回不了家,不仅工作压力大、生活压力大,而且经常遇到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精神上的压力也较大。尤其是基层民警受机构规格和职数比例限制,人数多、职业少,职业发展空间受限。一些地方民警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这次改革,明确提出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一是建立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警官、警员、警务技术职务层次,科学设置职务职数比例,同步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二是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以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三是完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津补贴等相关政策,向基层一线、艰苦危险等重点岗位倾斜,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等。此外,这次改革还提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推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中央作出的这一重大改革决定,将极大地鼓舞队伍士气,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警察的积极性,激励全体民警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人民。
公安部统一辅警警衔篇二
2016年广东公安辅警改革细则最新消息,广东公安辅警改革最新方案
2016年广东公安辅警改革细则最新消息,广东公安辅警改革最新方案
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
将辅警写入法律并明确规定辅警法律地位、辅警的权限与职责。
二、建议由国务院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条令》。
细化规定辅警的有关法律身份、权利、义务、教育、训练、待遇、保障、休假休息、招录、奖惩、辞退等事项。
三、建议通过上述的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辅警必要的权力。
要彻底改变“辅警什么都不能做、却什么都要做”的局面。基本原则是不行使案件调查权、侦查权、行政审批权、许可权,案件最后的处理决定权。我们认为可以赋予以下这些必要的权力:如驾驶警车、任职社区警员、调解不作为案件处理的一般群众纠纷、社区重点人口管理、独立管理外来人口、巡逻防控、紧急情形下控制犯罪嫌疑人;查阅监控录像;疏导、维护交通;查纠交通违章、张贴罚单、摄像取证、查阅车辆登记信息等非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权。
上述这些权力实际上很多都是让辅警做,现在无非就是公开明确下来。可以不必在民警的指挥下,这些权限应准予辅警独立行使。.
四、建立并扩大公安基层党组织面向辅警发展党员制度。
实际上有的市县公安局早就向辅警发展党员了。但目前公安部没有下文全国统一、而只是个别的地方性政策,而且发展的党员数量非常少,几乎是凤毛麟角。建议国务院、中组部、公安部下文明确下来,全国公安机关发展党员上辅警与民警一样。不另眼相看、不差别对待。让优秀辅警能融入基层党组织大家庭。
五、建议建立推荐优秀辅警党员到村、居委员任职制度,拓宽辅警职业空间。
对优秀党员辅警同志,根据其自愿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到村、居委会任职书记、副书记、委员;可提名为村、居委会主任候选人。村、居委会干部也不是行政事业编制,因此不会占用编制。这实际上是完全可行的。当然这需要国务院、中组部、公安部层面联合下文,形成制度固定下来,在全国公安系统施行。实际上,有的地市早有这样的先例。这也是拓宽辅警晋升空间的一个创新。的确值得全国推广。更是解决老辅警安置的一个好渠道。
六、建议建立专门面向辅警招警的制度。建立面向辅警招录民警的机制。
拿出部分公安编制来,专门面向辅警招警。规定服务满4年的辅警即可报考。但要注意到工龄长的老辅警普遍年龄超过招警的30岁年龄限制。他们工作时间长,不能因为年龄超龄而不能报考。要结合考虑工龄与年龄,给予政策关怀。实际上,让老辅警跟刚出校门的学生一起考,这也不太公平。贵州省早几年就这样做了。不过年龄超过30岁的辅警没有报考资格。就算工龄再长也枉然。这是对老辅警的不公。
七、建立辅警内部层级晋升制度。
设立辅警警衔等级与辅警职务、职级层级,建立辅警晋升通道。通过辅警层级挂钩工资待遇。这方面如广东等省制定了这方面的制度,值得借鉴。
八、建议由公安部统一全国辅警制服、标识。由公安部统一设计辅警制服与标识样式。
其制服标识既要区别于民警又不能差别过大。近日洛阳、抚州、温州、沈阳各地接连爆出袭警案。并出现辅警被刺死的严重后果。显然,辅警挨打挨杀大大多于民警。而日常的辱骂、刁难、威胁就更数不胜数。很多不法分子根本不把辅警放在眼里。如在服装标识上差距过大,更加容易导致公众歧视辅警,首先心理上就给你贴上临时工、保安的标签,如面对暴徒毫无震慑力可言。这辅警工作根本无法开展。毕竟制服标识是警察威慑力的重要象征。如香港辅警与警察的制服几乎就没有差别,可能也就是肩章上多了个“A”字。我们也可以在肩上上加个F字,其他的不要做太大变动。还可以参考军队里军官与士兵的服装来设置干警与辅警的服装关系。
九、建立县以上财政保障辅警工资待遇、辅警的教育训练、服装、警务装备等费用的制度。
提高辅警待遇、工资参照事业单位。建议学习大连模式,辅警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事业编制人员发放。县级以上财政保障本级辅警工资待遇,将辅警的教育训练费用、服装、警务装备费用等列入本级地方政府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十、建立辅警评先评优、立功受奖的制度。
目前只有极少数省市准许辅警评先评优、立功受奖。而且大多都是公安机关内部举办的。而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辅警都是没有资格参加评先评优、立功受奖的。就算工作做得再好。上报功劳也只能是报民警的姓名。这严重伤害了广大辅警的感情。也成少数民警懒政的理由。自己可以不干活,自己带的辅警干得好,功劳就是他的。这种现象全国都不少。因此必须由国务院、公安部从顶层设计,建立辅警评先评优、立功受奖的机制,让其长效化、制度化。辅警不仅可以在公安内部参加评先评优、还可以参加政府等其他的单位的各种评选活动。充分调动辅警工作积极性。
同时,积极组织辅警参加单位的各项文体活动。单位开展的各种文体活动,要组织辅警跟民警一起参加,让辅警同志融入公安这个大家庭。要像关心民警一样关心辅警、像爱护民警一样爱护辅警。关心辅警的家庭和生活,如辅警生日、家庭困难、家庭变故等,要像民警一样关心。这方面也早个别有地方是这样做的。
公安部统一辅警警衔篇三
2016-2017年黑龙江辅警改革方案最新消息,黑龙江辅警改革关于工资福利标准
以下网传内容(具体以正式公布为准)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优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以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政策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协助从事会计、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理咨询、新闻宣传、影视制作、翻译、警犬养护、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船艇轮机与警航设备的辅助维护、展陈设计等技术保障性岗位;
运动会的作文 (二)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线查询、出纳等辅助行政事务性岗位;
(三)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证件办理、视频监控等辅助管理性岗位。
第九条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三)协助开展人口信息采集;
(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
(五)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
(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七)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
(八)消防救援;
(九)保护案事件现场;
(十)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参加抢险救灾;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十三)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二)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读书笔记网遵守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
(三)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四)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执法;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使用武器;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招聘
第十四条各地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和名额,由各级公安机关提出,报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会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地可采取招聘、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文职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人事部门采取聘任制公务员或者地方事业编制方式招录。
第十六条聘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程序可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文职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及岗位需要的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直接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用人单位与警务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采取劳动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依法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不得挤占公安机关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地同类岗位人员及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工资调整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委托劳务派遣及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障服务。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采取直接聘用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公安机关采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抚恤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及其他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全额保障,公安机关可以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补休。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下列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工作情况记载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涉案财物收缴登记和上交制度;
(六)保密制度;
(七)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才能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三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三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缴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在招录人民警察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可确定一定比例采取定向招录。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地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统一辅警警衔篇四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档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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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臂章现今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设立,并根据新的警服样式设计了外观,舆论普遍认为其是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标志着中国的警界的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是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目录
简介
警衔制度的建立
警衔等级的设置
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
编辑本段简介
对警察实行警衔制,是新中国成立后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曾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 人民警察警衔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警衔制。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不成熟而搁置。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但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1988年6月27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9月
24日有关中央领导同志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到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
编辑本段警衔制度的建立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正式建立了人民警察警衔制度。警衔制度的建立,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编辑本段警衔等级的设置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警衔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
过生日作文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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