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饰工厂的购销合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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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服装购销合同》
服装购销合同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经济合同法规,购销合同的严肃,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商品购销分合同不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如一方确因《经济合同法》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向对方(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合同,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遵守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扣率惯例作价合同;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差率在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或地方行政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价格而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包括外省驻本地)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按收费规定收取的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标准或专业标准;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供方应检验,把关,以商品质量。 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由需方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合同。
第八条 对有期限的商品,其期尚存三分之二的,供方可以发货,期尚存三分之二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通知对方,并协商,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
需方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向承运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索赔。但供方应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问题,应向当地承运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责任方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自行动用,并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查询;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查询,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品种损失在五元,残损在十元的均不作查询(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差错(如错发、多发)、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需方也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银行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第 种(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赔偿,补偿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商品的违约金为交货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
2.供方逾期交货,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因需方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任何一方自行用扣发
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合同,纠纷时,应本着顾全、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期内所签订的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商品购销分合同,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服饰工厂的购销合同
帐号: 帐号:服饰工厂的购销合同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第二篇:《服装厂购销合同样本1》
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供方: 地址:
需方: 地址:
开户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品名/款号、数量、含税单价和金额
1.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3)项执行:
(1) 供方送货至 (2) 供方代运至 (3) 需方自提自运。
(4) 约定的其他交货方式: 池上碧苔三四点的下一句2. 运输方式: 3. 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4.定金到账,且产前样确认后 日内交货。 第三条 验收方法
1. 产品必须经需方检验认可后,以书面形式告知供方后方可出货。
2. 验收地点 3. 验收标准
(1) 数量根据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及允许溢短装的比例。
(2) 在本合同中未规定明确要求时,按照国家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要求。
4. 验收时,需方有权决定采用全检或抽检方式。采用抽检方式时,抽检产品无质量问题不代表全部产
品无质量问题,供方仍需对全部产品质量负责。服饰工厂的购销合同
5. 需方最迟可于自供方交货后 月(即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供方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第四条 货款结算
1. 产品价格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以人民币结算。
2. 在第一条规定允许溢短装比例范围内,实际交货产品数量溢短产生的总金额差异,在尾款结算时予以补足或扣除。 3. 付款时间:
(1)完成 后,需方向供方支付人民币 元 (总金额的 %)作为定金。
(2)[供方发货/需方验收合格] [前/后] 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人民币 元(总金额的 %)。
(3)供方在[发货/验收合格]后 日内,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给需方。
(4)剩余货款人民币 元(总金额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后支付给供方妈妈姐姐的女儿。
第五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 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和数量不符合验收标准,应在 工
作日内出具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异议给供方。如需方在货物收到之日起30日内未通知供方的,视为验收合格。
2. 供方在验收前因运输、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与需方无关。
3. 需方在验收合格后因使用、运输、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 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 供方应将本合同条款内容及供需双方的交易产品数量、价格及需方客户情况等商业事项予以保密,
在交易前后均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服饰工厂的购销合同
小学生优秀作文大全2. 供方为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供货外的样品、尾货,不得打上任何需方客户的任何标识。 3. 若所涉及的产品款式或样品由需方提供,则供方对产品款式、样品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 供方的违约责任
1. 供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完成产前样的,需方有权视该情形为供方违约,除全额退还定金外,还应赔偿
需方 违约金。需方可与供方协商新的交货日期,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合同。
2. 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如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需
方无法利用,则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换或保修,并由供方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所有实际费用。
3. 供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
担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此类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方客户的合理索赔、需方应客户要求而变更运输方式(如空运)而导致的费用增加等。
4. 供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在溢短装规定比例范围外多交的产品、以及交付的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需方
在代保管期间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由供方承担。 5.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供方应负责运交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需方
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6. 供方提前交货的,需方接货后,仍可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绝,
并仍在合同规定的提货时间提货,此时产品在供方场地产生的保管、保养费用由供方自负,由此造成的质量下降由供方负责。
7. 供方一旦违反保密条款的,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可根据法律依法认定,索赔金额不受
本合同标的总金额限制。
第八条 需方的违约责任
1. 需方中途退货或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供方可扣没全部定金作为违约金。
2. 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期付款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支付延
期付款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交货时间延误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3. 需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
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 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5. 需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供方的产品提出错误的异议,应承担供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和不能完全
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后,依法允许延期、部分不履行或全部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一双脚上的修养责任。 2.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厂房征收征用,政府依法关停企业
等)和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3. 供需双方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企业破产、倒闭、清算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符合不可抗力
条款。如因自身经营不善而导致的可预见的企业破产、倒闭、清算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视为单方面违约,在企业破产、倒闭、清算时,受损失方有优先获得资产处臵的权利。 第十条 纠纷、仲裁和法律程序
1.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供需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2. 如无法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业务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仲裁,双方约定仲裁机构为 ;
也可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起诉法院为 。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1. 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2. 在合同执行期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3.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 完成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条款,购销过程全部完成后,合同自动解除。 (2) 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3) 供方或需方单方面违约,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后,合同自动解除。 (4) 主管政府部门认定本合同违反法律或法规规定,责令合同终止。 (5) 合同发生纠纷后,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合同终止。
4. 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篇:《最新服装购销合同范本》
服装购销合同(一)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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