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假规定2017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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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产假规定2017篇一
2016-2017年山西省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产假工资发放规定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诗词鉴赏大全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扩展阅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山西省产假规定2017篇二
山西二胎新政策2016年产假,山西二胎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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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落地山西得多久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10月29日发布: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山西最快何时能将新政落地?新政落地后会带来哪些影响?10月30日,记者从省卫计委了解到,按照“单独二孩”落地情况来看,距离新政正式施行仍需一段时间,山西省卫计委将严格依据国家卫计委的部署,按步骤落实国家政策。
我省实施新政得先修法
如今,国家全面放开两孩政策,在我省落地还需多久?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任何相关文件,“全面两孩”何时放开、如何放开,均不得而知。“从国家提出全面放开到各省执行,也是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我省“单独二孩”政策的落地周期。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随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宣告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单独二孩”政策依法正式启动实施。据国家卫计委官方解读,称新政不设统一时间表,由各省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实施。
两个月后,浙江省率先启动落地政策,成为全国首个“单独二孩”政策落地省份。随后,江西、安徽、天津、北京等地陆续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我省也于5月29日经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单独二孩”政策在我省正式启动实施。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到山西宣布正式启动,前后历时198天准备期。
这198天中,为了迎接“单独二孩”的落地,从2013年12月上旬开始,原我省人口计生委就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召开专题会议,之后召集相关人员就政策衔接问题进行讨论、分析、研究,并向11个市人口计生委征求了意见,形成了初步实施方案。但最主要的是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上报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及表决通过才能正式公布。
需要提醒的是,在“单独二孩”实施时,还出现一个时间差的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之后,在各省修改计生条例之前,这中间生下“单独二孩”的,最终采取了人性化的方式,认可了这种情况属合法生育。如今,再次面临相同的问题,国家政策出台,地方还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期间生下“二孩”算不算违规?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两孩”的政策要多久能落地,要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何时开会表决,以及执行时间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为标准,还是以各省修改计生条例的时间为标准。
我省已有10513个单独家庭申领二孩再生育服务证
我省在启动“单独二孩”政策前,原省人口计生委信息中心曾对启动实施这一政策后,全省中长期人口发展进行过预测分析。据测算,在2020年前,全省将累计多出生18.96—23.8万人,平均每年多出生2.7—3.4万人。由于我省符合政策的单独对象尚未进入婚育高峰期,未来2—3年内,即使是生育势能全部释放,也不会形成生育堆积问题。人口出生率可稳定在12‰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可稳定在6.5‰以下,能够完成“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对入托、入学、就医等公共资源配置也不会造成大的冲击。
省卫计委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9日,全省已有10513个单独家庭申领了二孩再生育服务证,已有2815个家庭领证后生育了孩子。相关负责人还透露,目前,从总体情况看,申请办证数量逐月增加并保持相对稳定水平,政策实施平稳有序,适度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社会反响良好。
从这一年多我省“单独二孩”申领情况看,申请人数远未达到此前预期,实际生了的更和预期有很大出入。对此,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单独二孩”实施一年多,许多市民还在观望,而今年又恰逢羊年,受传统观念影响,生育也会出现下降,“考虑到群众生育行为的滞后性影响和生育习惯,我省单独二孩的生育高峰将错后1—2年,即生育高峰将会出现在2016年左右,调整政策对生育水平的影响还需观察评估。”该负责人说。
权威提醒“全面两孩”放开高龄产妇可能会增加
全面两孩’放开后,高龄产妇可能会增加,糖尿病、高血压等并发症人群可能也会有所增加。”提及“全面两孩”可能会带来的影响,山西省妇幼保健院产科医生王苓表示,我省实施“单独二孩”这一年多来,从门诊情况来看,30岁到40岁之间的高龄产妇明显增加,全面两孩’实施后,估计40岁以上的产妇也会有很多。”王苓说。
女性生育的最佳年龄是25—29岁左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女性顺产可能性较大。随着年龄的增长,妊娠与分娩的危险系数升高。首先,年龄过大,产道和会阴、骨盆的关节变硬,不易扩张,子宫的收缩力和阴道的伸张力也较差,以至于分娩时间延长,容易发生难产。其次孕妇年龄越大,发生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并发症的机会越多,因此不能顺产而需要剖宫产干预的机会越多。
“高龄生子,这对自己的身体是个挑战。”王苓说,包括高龄产妇在内所有产妇都应该做好产前检查。相比年纪轻的产妇,高龄产妇由于身体机能下降,更容易得妊高症和糖尿病,所以还要更加严密地进行监控各种身体数据。如果出现严重的妊高症、免疫系统疾病,则不建议继续怀孕了。
市民呼吁
产假福利与生育保险等相关保障制度也要跟上
除了医疗、教育的配套,还有很多保障制度也是大家关注的。
省城市民周女士告诉记者,她早就开始准备生二孩,最关注的就是产假福利与生育保险。
据她了解,有公司在第一个孩子与二孩的产假福利方面区别对待。
“第一个孩子产假为6个月,第二个孩子时只能休假3个月。”对此,很多市民期望延长产假福利能够在“全面两孩”后跟上。
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了“二孩”产假福利的相应建议。
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残联副理事长郭新志就表示,除了生育观念转变、城市生活压力大等原因,年龄大、体质下降,产假短,也让许多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育龄妇女顾虑重重。因此她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将在职女职工产假时间延长为一年,同时为男性设立一个月的陪产假。
在河南、广东、山东的2015年省“两会”上,也有不少代表、委员提出建议,要求生育“单独二孩”的妇女同样享受晚育产假。
各方观点
人口专家:相关衔接配套制度应在政策落地前制定
全面两孩’政策的放开,会对城市老龄化起到缓解作用,让人口结构更加平衡。”省社科院人口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谭克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全面放开两孩已经酝酿很久,主要还是由于人口生育率大幅下降,而且到了比较低的水平。从近期的统计数据来看,人口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青年、劳动力逐渐减少,大量老龄人口比例增加,导致老龄化社会提前到来,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而言,会造成很大的压力。“从已经实施的‘单独二孩’情况来看,虽然政策放开了,但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很多人还是选择一个孩子。”在谭克俭看来,从基数来看,全面放开后,生育对象比例会比较大,但真正决定要生的估计会有落差。但是,谭克俭表示,现在,很多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压力本就比较大,政策一旦落地,这方面的需求肯定也会随之增加。因此,谭克俭建议,在“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前,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提前制定衔接配套制度,而且应该增加更多的人文关怀,比如,在产假设置上,也应结合实际,适当延长。
医院:现有产科病床不够用
“全面两孩”政策放开后,各大医院的产床是否够用也受到关注。
在山西省妇幼保健院,记者了解到,作为全省最权威的专科医院,几乎一年四季都处于人满为患的状态,年分娩量能达到近5000人。
10月30日上午,该院医务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该院的产科床位共有66张,虽然上级部门一再要求,不能随意加床,但由于产妇太多,而且有很多都是从基层转诊而来,所以该院产科基本常年处于加床状态,而且加床数量在10张左右。
随后,记者走访太原多家三甲医院后发现,各医院产科床位都比较紧张。但据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种紧张主要还是集中在一些知名度比较高的大医院,主要是由于医疗资源分布不均造成,但从总量上看,是能够满足基本需求的
山西省产假规定2017篇三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4年修订版
第九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最后一课读后感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2014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
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
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放下作文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山西省产假规定2017篇四
各地产假新规-2016年
山西省产假规定2017篇五
24_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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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0-09-22 发布文号: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关键字: 【阅读全文】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管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第四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第六条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 第七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在上下午工间各休息半小时,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有条件的可暂做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第八条 女职工怀孕和分娩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推至产后休息。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疗保健或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应经过一至>周的适应时间,再恢复原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其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 婴儿满周岁后,由县以上医疗保健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较多的企业,有条件的,可设立孕妇休息室、婴儿哺乳室、女职工浴室。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
时,凭县以上医疗保健或妇幼保健机构的证明,由所在单位根据条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隔一至二年应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滴虫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等妇女病检查,并对患者积极给予治疗。 第十八条 凡在职女职工,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元卫生费或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此项开支,企业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职工福利费中解决。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女工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时,应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完)
山西省产假规定2017篇六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二)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三)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四)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
(六)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七条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第十二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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