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西安城中村拆迁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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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西安城中村拆迁篇一
2017衡水市城中村改造赔偿安置协议,拆迁赔偿标准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6〕57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

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28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城镇棚户区改造,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城市危房改造、城中村、城郊村、建制镇规划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成片危旧房屋、村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依法履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新启动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达到80%以上,纳入2016年开工任务的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达到50%以上,着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全面货币化。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市、县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组织下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负责筹集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资金、统一购买、建设安置房房源等相关工作。

市、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前期手续;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立棚户区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证被征收人的房屋货币补偿以及搬迁费、过渡费、附属设施因拆迁造成损失的补偿费、奖励、政府集中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购房款等费用的支付。

市财政、税务、规划、国土、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

第七条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给予的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三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附属设施因拆迁造成损失的补偿费用。

各县市区政府可在本条(一)至(四)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第八条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的确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评估机构对征收区域内的各类房屋进行预评估,并出具各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可上浮10%,制定具体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经当地政府研究批准后发布执行。

征收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以及省、市房屋征收评估有关规定进行。

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执行,或由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涉及的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及转让存量房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第二章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要在政府批准的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对货币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体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坚持采取一定的鼓励和奖励政策,引导被征收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十一条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时应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可采取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

购房券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的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具有一定货币额度的票据,可用于在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也可直接兑换货币。购房券兑换的内容方式要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具体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流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房屋征收部门搭建主要面向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房的市场交易服务平台。

(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管理部门提出房源登记申请,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综合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房屋质量和设施配套等因素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三)由服务平台管理部门牵头,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和政策性优惠等措施,在经审核认为适宜作为安置房房源的项目中选择合适房源。作为房源的商品房价格要低于该项目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扩大棚户区改造居民的选择范围。服务平台管理部门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争。

(五)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协议确定的补偿额度,从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券,用于在服务平台购买安置房。购房券额度高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可以将超出的部分额度兑换货币;购房券额度低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补足。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持买卖合同及购房券到政府相关部门兑换货币。

第十四条在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的房源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项目征收补偿需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二)房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四)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

(五)无抵押、冻结、查封和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十五条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在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四)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擅自预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超范围擅自施工、未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不合格房屋交付使用、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上访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不得登记。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流程:

(一)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和用房需求,向本级政府提出采购申请,明确申请购房规模、区位、户型、标准、采购时间等。

(二)经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审核批准后,房屋征收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房源和价格。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房源购买意向协议。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协议生效后,房屋征收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将购房合同、补偿协议及政府采购等相关手续提交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采用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方式进行安置的,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源提供单位按约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严禁接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用于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第十八条货币补偿流程:

(一)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额度与奖励额度,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二)棚户区改造居民持补偿协议到房屋征收部门领取补偿款。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政府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资金;

(三)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为棚户区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的融资资金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等。

第二十条政府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房屋征收、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政府要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货币化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绚私舞弊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管委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货币化安置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部门备案。

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县创业史读后感级政府职责管理本区域内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17西安城中村拆迁篇二
2017邯郸市城中村改造赔偿安置协议,拆迁赔偿标准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最新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章一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公益事业用房和租赁房屋的拆迁除外)。

  

  第七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应当参照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拆迁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住宅平房按建筑面积1:1.6进行补偿安置,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划分为四个类别、十个等级(见附件一),按等级及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经过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的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其他等次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成新等因素经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等次及成新差价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00元。(见附件二)

  第十条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按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被拆迁房屋为一层临街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补偿安置按下列标准执行:

  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的按变更后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没有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但在拆迁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满一年以上的,可在其住宅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1.5倍。

  第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册性质进行房屋调换,并按照本规定第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成新和结构类型可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院落土地给予适当补偿。住宅房屋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的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非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共有院落的,按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

  院落土地和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

  本规定所称院落土地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给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面积扣除房屋占地面积所剩余的土地面积。

  第十五条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房屋的拆迁补偿,房屋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院落土地给予适当补偿。院落面积小于、等于房屋占地面积的,按照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院落面积大于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补偿金额,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按土地使用性质,由土地评估机构按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企业物资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破损费用,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章“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我市主城区内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为组织形式的村民(居民)聚集村落。

  第十八条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在辖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经村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被拆迁的城中村村民(居民)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补偿安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宅基地面积的1.6倍进行补偿安置。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前项规定的安置比例计算调换房屋面积,根据第九条和本款第3、4项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前项规定的补偿比例,根据第九条和本款第3、4项的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3、宅基地上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安置比例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按该区位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单价减去200元计算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应补偿安置比例的,其大于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4、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屋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5、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不再作价重复补偿。

  第三章有关补助

  第二十条停产、停业补助费。因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关于初中生活的作文,临街门市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0元,其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0元。

  第二十一条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住宅、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助10元;生产、仓储、营业用房每平方米补助20元。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付给一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

  第二十三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或临时安置补助费。

  新建回迁房屋的过渡期限为:楼房6层及以下的不得超过18个月,7层至11层的不得超过24个月,12层及以上的不得超过36个月。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其停产停业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空调电讯设施拆装补助费。立式空调每台200元,壁挂式空调每台150元,电话移机费每台88元,有线电视迁移费每户80元。凡实行过渡性安置的,按上述标准付给二次拆装补助费。

2017西安城中村拆迁篇三
西安,你还有多少城中村可拆?

西安,你还有多少城中村可拆?

2014是西安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由大拆迁转向大回迁的一年。按照计划,将有23个村回迁、18个村整村拆除。

在城中村改造拆迁的过程中,许多即将拆迁村子的村民借助“拆迁风”加盖楼层,有的已经被叫停,有的还在观望,准备随时动工。

日前,房叔走访了高新区附近的5个较大的城中村,私自加盖房屋的还是很多。特别是西安软件园后面的南窑头村。南窑头东村、西村的楼房都是10年前城中村拆迁安置时统一建造的,每户三层楼。最近几年随着周边一些企事业单位逐渐增多,租房户大量涌入,使得房屋出租生意火爆。居民们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就

擅自违规加盖楼层,目的不是为了等着拆迁,而是而是为了扩大建筑面积用来招租。

对此,房叔有话说。

一、村民注意:违法加盖的房屋拆迁不予赔偿

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村民得到的拆迁补偿主要由房屋的位置、用途以及面积来决定,突击加盖往往能给村民带来更多的赔偿,而加盖的成本当然是越低越好。目前,西安一块新砖的售价0.3元,算上运费,每块成本不到0.4元生活小窍门作文,而旧砖的成本仅为0.25元,如果再算上新旧楼板每块20多元的差价,一次加盖足足能省出几万元。

为了制止违法加盖,2004年,西安出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明确拆迁范围确定后违法加盖抢建的房屋不予赔偿。2011年,又进一步出台意见,再次强调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拆迁时不予安置补偿,而对于未加盖的村民,每户将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但这些政策始终都没有抵挡住加盖带来的利益诱惑,而实际中很难落实。据西安市城改办统计,目前西安城中村数量超过600个,涉及人口100多万,而且这些城中村很多都位于新划定的开发区。但是在征地这个环节,开发区因为对于违法加盖没有行政执法权,需要行政部门配合才能进行监管,这就让加盖者很容易钻空子。

二、让城中村成为“记得住乡愁”的载体

西安的城市化开发进展史其实就是一部城中村拆迁改造的历史。西安这座城市拥有的城中村数量,我相信在全国的所有省会城市里恐怕都是要名列前茅的。自1990年代后期西安开始城市扩建,西安就在不断的拆除城中村。时至今日,大大小小的几个个城中村,现在还健在的也就二三十个。城市要发展,要地皮,要空间,所以对一些影响城市建设的城中村应该拆除,但是房叔要说的是并不是每一个城中村都应拆除,西安是一座古城,有些城中村其实也是这座古城文化记忆的载体,也是古城居民的“乡愁记忆”。

因此,旧村改造不可重蹈大拆大建之覆辙,更不能让农耕文化“牺牲”在城市化建设的推土机下。诚然,城镇建设要融入现代元素,但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让城中村成为“记得住乡愁”的载体。必须认识到,城镇

季羡林简介

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人居价值、人文价值,通过城镇化、新农村及美丽乡村建设让居民分享到文化守望、现代舒适的成果,而不是被高楼大厦取而代之。 了解更多西安城市建设及地产开发购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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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西安城中村拆迁篇四
西安市最新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确权流程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

(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二○○八年九月八日)

为了规范城中村改造中土地确权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操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在国务院批准的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的城中村,经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村委会转为居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转为股份公司后,均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二、操作程序

(一)申请改造后的股份公司申请土地确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确权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该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

4.区政府关于完成无形改造工作的文件。

5.公安机关关于完成农转居工作的确认文件。

6.股东(或居民)大会关于同意办理土地确权和申请用地的决议。

7.地籍调查表(提前1-2月准备)、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规划定点图及勘测成果表。

9.超过城中村改造用地标准的,附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的剩余土地收购储备协议。

10.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应当如实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经初审,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确权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确权

1.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土地确权申请后,应会同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申请确权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地籍调查结果有关内容,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事项向申请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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