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称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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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吉林省职称评定条件

  前不久,人社部和教育部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全面推行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我省作为全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从2009年在松原市试点先行开始,利用3年多时间取得了良好经验,为全省顺利完成“扩面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础。我省改革经验在国家会上得到推广。近日,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在介绍此次改革进展情况时透露,我省共推改学校6700余家,参改教师32万余人。

  采取“六分评”方式

  划区域对省、市、县分层评审

  为合理解决人岗供需矛盾,按照“向优质示范校、重点改革校和乡镇一线校倾斜”原则,我省重新调整了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适度提了升高、中级岗位比例,消除了县乡差距。

  按照不同管理方式,采取学校单核或“打包&r窃读记dquo;统筹方法,将年度评聘岗位数额控制在空岗数额的50%以内,确保了改革的持续性。

  此次改革建立运行“差推等评”机制,采取学校差额推荐、各级评委会等额评议的方式。同时,重点采取“六分评”方式,即划区域对省、市、县分层评审;划学段对高中、初中、小学分级评审;划学科对文、理专业分科评审;划岗位对行政和一线分岗评审;划系列对正常岗位和特设岗位分类评审;划年限对改革过程中已退未评或年度将退教师分型评审。

  择优选聘高级教师

  到县乡基层一线薄弱学校任职

  我省对推荐正高级教师指标进行了科学划分,确定小学、初中、高中推荐比例分别为1:4:5,保证一线教师推荐比例达到70%以上,对县、乡实行公推直报、指标单列。在此基础上,探索运行答辩考核、专家共议和现场公布结果“三结合”评审机制。

  此次改革,我省探索施行了特设岗位教师评聘机制,采取岗位专设、职务特聘、待遇先兑、关系不动的方式,择优选聘6名正高级和146名高级特设岗位教师到县乡基层一线的薄弱学校任职,促进了优秀教师校际交流,推动了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对有省派援疆、援藏经历的教师,实行职称专门认定和岗位单列聘任;对距法定退休不足3年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乡镇未聘高级教师可不占学校核定岗位数额,实行县市统筹聘任;对“双师型”教师、乡镇和特教学校老教师以及具有农村任教经历或有班主任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评。

  将中小学教师评聘时间

  调整为每年度9月1日

  据综合统计,我省经国家人社部、教育部批准,最终评审通过正高级教师53名,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6名。在最终人选中,一线教师37名,占62.8%;小学(幼儿园)教师9名,占15.2%;县(市、区及乡镇以下)教师31名,占52.5%,充分体现了国家人社部、教育部提出的正高级教师评聘要向基层倾斜、向一线专职教师倾斜的要求,两部对这种做法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改革中大力推广。

  此外,结合中小学发展实际,我省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相结合,将中小学教师评聘时间调整为每年度9月1日,并印发专门的职务评聘证书,统一时限兑现评聘教师职务工资。

  附带:2016 年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对人才工作改革部署的要求,2016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突出坚持人才优先发展理念,以深化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加快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大力完善人才评价政策体系,大力优化人才评价标准条件,大力创新人才评价工作机制,大力推进职称工作各项改革任务,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水平,确保各类人才稳定发展、竞相涌现、创新创业,努力为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优化完善职称评聘政策体系

  1. 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健全完善符合各行业发展和人才成长需求的多元职称评价机制,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评价制度改革。

  2. 优化调整职称评审权限。根据职称祖国母亲工作发展需要,结合行业和人才发展实际,建立运行年度授权机制,对全省各级职称评委会评审权限重新界定和设置,集中清理规范一批“问题”和“空壳”评委会,授权组建一批新兴行业、县市和科研院所评委会,推动政府评价职能向专业化、社会化、自主化评聘方式转变;研究探索中直单位、国有企业委托评审和授权自主评审机制,推进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学校和长春一汽集团职称制度衔接改革,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职称评审工作格局。

  3.优化完善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新的改革思路和评委会设置布局, 根据不同行业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突出重岗位能力业绩、重单位考核评价、重社会群众公认和业内同行认可的评价导向,继续开展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修订工作,构建符合各行业人才发展需求的科学实用评价标准体系。

  4. 优化基层人才评聘机制。深入落实《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办字〔2016〕44 号),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探索开展县(市)自主评聘相关系列中、高级职称试点改革;树立重职业道德、能力水平、岗位业绩和实绩贡献的评价导向,探索试行职称评定与聘任相结合机制,推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稳定发展。

  5. 优化民营企业和中直单位人才评价机制。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全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吉人社办字〔2016〕45 号),加大政府职称评价职能向社会化和民营企业主体转移力度,探索开展相关系列职称行业社会化评审和民营企业自主评审试点改革;打破传统条件限制,优化完善民营企业人才评价标准体系,释放民营企业人才职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空间;建立职称直推直报和统一受理评价机制,省内所有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中直单位委托代评人员职称申报全部实行集中受理

  机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受理评审。

  6. 规范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实施《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吉人社办字〔2016〕47 号),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类别条件和管理程序,实行一门受理,按规定时限核准,不断强化专业技术特设岗位在集聚激励人才和服务创新创业中的调控促进作用。

  二、加快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

  1. 探索推行卫生系列职称评聘制度试点改革。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 号)要求,探索推行卫生系列职称评聘制度分类试点改革,建立完善基层卫生系列职称分级评审、“评聘结合”试点和副主任护师自主评审试点改革机制,年内择优选定一批市(州)和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医院推行职称“评聘结合”试点改革,选定吉林市、延边州和白山市为副主任护师自主评审试点改革地区,将县(市、区)基层卫生临床系列主任医师评审权限纳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卫计委联合评审范围,密切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稳步推进试点改革,构建基层卫生系列职称多元化、自主化评价格局。

  2. 探索开展康复系列职称评审试点改革。今年,我省被人社部、国家卫计委、中国残联列为全国五个康复系列职称评审试点改革省份之一,按照国家要求,稳步做好调研论证和改革探索工作。

  3. 探索开展经济系列初级职称机考试点改革。今年,我省被人社部列为国家经济系列初级职称机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国家要求,稳步做好试点改革工作。

  4.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制度改革。深入贯彻《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加快完成国家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入轨任务。严格落实“九项评价制度”,建立试行中、高级职称县市评聘机制、正高级职称县市直推机制和全员答辩考核机制,选定农安县、磐石市、抚松县、梨树县、伊通县、洮南市、镇赉县、扶余市、东辽县、集安市、珲春市 11 个县(市)为试点,探索开展中、高级职称自主评聘改革。研究出台《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制定指导意见》,提高“一地一策”和“一校一策”的科学化、规范化

  水平。做好全省第三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

  5. 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按照控量、提质、放活的工作思路,新增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试点单位,稳步推进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评聘结合”改革;选定吉林农业大学、东北电力大学、北华大学、长春理工大学、长春工业大学、长春工程学院、吉林建筑大学、延边大学、吉林师范大学、通化师范学院、白城师范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13 所省属高校为试点,探索开展职称评价激励性制度改革,打通优秀人才绿色评价通道,推动“高精尖缺”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加速成长;扩面开展省属高校正高级实验师评聘试点工作,放开准入门槛,允许所有省属高校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推荐。

  6. 深化技师院校和中职院校职称制度改革。择优选定一批师资力量强、专业技术人才规模较大的技师院校为试点,扩面深化 “评聘结合”试点改革和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工作;新增吉林省城市建设学校、辽源市工商学校、白城市第一职业高中 3 所中职学校为试点,扩面开展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工作;选定长春机械工业学校和长春职业技术学校 2 所中职学校为试点,探索开展中职院校“评聘结合”试点改革。

  7. 深化科研院所职称制度改革。新增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延边歌舞团、吉林省墒情监测中心、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吉林省食品药品认证中心、吉林省食品药品评审中心、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通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白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辽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松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及长春分局、吉林分局、四平分局、松原分局、辽源分局、白山分局、白城分局、通化分局、延边分局等 23 家科研院所为试点单位,扩面开展科研院所职称评聘结合制度改革。

  8. 继续做好复合型人才职称评定“ 双试点” 改革。继续开展在高校兼职教学工作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在企业兼职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科研院所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双试点”改革,拓宽企业高技能人才和事业单位复合型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9. 继续做好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员职称认定工作。继续开展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贡献突出人才、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省派援外人才、机关分流人员、部队转业人员、城镇化特色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职称认定工作,不断提升各类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三、统筹调整职称评聘相关政策

  1. 增设三个评审专业。根据行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要,今年,我省将新增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程、印刷复制工程和建筑材料工程三个职称评审专业。

  2. 调整职称论文和著作限制政策。对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论文和著作不再作硬性要求,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可用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成果替代。

  3. 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限制政策。对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条件不再作硬性要求。

  4. 调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相关政策。根据《人社部 教育部对吉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关于苦难的名言部函[2016]95 号)意见,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中,进一步体现对乡村教师倾斜,对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 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5. 调整省派援外人员职称评聘相关政策。经研究,从今年开始,省派援外人员在援外服务期间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评聘上一级职称,经评定取得职称(职务)的,给予优先发放证书,待援外服务期满后,可实行特设岗位聘任;对于因个人原因援助期未满终止援助服务或返回我省工作的,其职称(职务)仍按援外服务前职称(职务)予以聘任,其认定取得的职称(职务)予以核销。

  四、创新完善职称工作运行机制

  1. 实行“ 一体化” 网络申报机制。借白浪滔天助信息化技术优势,启动运行“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软件”,在评聘分开系列中全面推行网络申报、审核一体化工作机制。

  2. 实行“ 一站地” 服务机制。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标准的原则,集中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实现职称申报“一站地”服务常态化。今年,省直评委会将于 8 月开始统一在吉林省留学回国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集中开展职称申报受理审核工作。

  3. 实行“ab” 角交叉审核机制。采取关口前移、复核前置、交叉监督的方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的材料进行交叉复审,确保材料审核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4. 实行全员答辩考核机制。以探索推行“盲评初审、答辩复审、机评终审和现场公布结果”相结合的职称评审机制为重点,先行启动运行“全员答辩考核”机制,全省各级评委会都要探索运行全员答辩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5. 实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机制。加强与清华大学等科研机构大数据信息合作,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审核力度,采取网络核查、数据检索、综合评估等方式,坚决抵制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五、工作要求

  1. 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职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落实各项政策和规定,确保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实施。

  2. 广泛宣传,提升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职称政策和改革举措,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工作,切实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3. 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认真落实职称评聘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切实做好职称评聘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和举报处理工作,坚决抵制和纠正不良风气,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环境。

  六、其他安排

  1.全省职称评聘工作从 6 月开始至 10 月底前结束。省属“评聘结合”高校拟定于 7 月底前结束;其他各评委会拟定于 9 月底前结束。

  2.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相关部署材料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专业技术人才”栏目中下载。相关政策查询可致电“12333”信息公开电话、关注“劳动保障世界”微信公众号、登陆“吉林省职称官方交流”工作群(qq:219896453)。

  3.本意见未重复明确或调整的相关政策和工作,依据以往规定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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