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拆迁计划五年 计划

时间:2024-09-21 07:59:26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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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宿州市总体规划》,规划区控制范围:北起符离镇黄山、南至南外环、西起高速公路西 1000 米、东至改道的 206 国道以东 500 米,面积 204.5 平方公里。

( 2 )城市性质:皖北煤炭生产指挥中心,皖东北商贸中心和重要的物资集散地,以轻纺工业为主的城市。

( 3 )城市布局:市区分为 7 片,即中心片、道东片、沱北片、汴北片、城西片、西北片、城南片。新区位于西北片城市次中心周围。

( 4 )近期规划:进一步增强宿州中心城市功能,充分考虑外环路修建及新城区的建设,实行西北新区、东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城区"三区"联动、协调推进的原则。

①城市发展框架:到 2005 年,建成区面积 32~35 平方公里,人口 38 万人。

②功能分区:铁路以东作为铁运仓贮区、工业园和驻宿单位居民生活区。东南部合理布局科苑生物工程园、轻工化学厂和 30 万吨 / 年甲醇工程等大中型工业项目。沿南外环自东向西发展无污染工业和大型批发交易市场,西南部作为宿州市后备水源地。市中心胜利路、中山路、汴河路、淮海路、浍水路、淮河路要形成各具特色的政治、金融、文化、商贸、娱乐中心区。严格控制环城河内住宅开发。起步建设西北新区,形成政治、文化中心。

③城市交通:建设大外环城市出口通道。同步建设大外环及南外环东西两个高架立交桥,打通淮河路铁路立交,形成市内外通畅的出口通道。

三、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前景

1 、"十五"计划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发展原则

( 1 )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富民强市为基本出发点,着力实施科技兴市、大开放、城镇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全面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现代化进程。

( 2 )总体目标: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 8.5% ,其中三次产业年均增长分别达到 6.5% 、 10% 和 9.8% 。到 2005 年,按 2000 年价格计算的 GDP 总值达到 300 亿元,人均 4900 元;财政收入 16 亿元,年均增加 8.3% ,其中地方财政收入 13 亿元,年均增长 8.4%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75 亿元,年均增长 10.3%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80 亿元,年均增长 8.2% 。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一、二、三产各占 1/3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 20% 以上。个体私营经济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达 30% 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力争达 2400 元,年均增长 6% 。经济外向度提高,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 15% ,其中出口总额年均增长 18% 。 5 年全市利用外资总额达 1 亿美元,其中利用外资到位额 6000 万美元。 2005 年全社会劳动生产率 9000 元,年均增长 6.3% 。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 9 ‰以内, 2005 年全市总人口不超过 600 万人,城镇人口达 200 万人,占全部人口 1/3 。

( 3 )发展原则

①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

宿州市拆迁计划五年篇九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宿州市拆迁计划五年

通 则

宿州市城市规划局

目 录

第1章 总则 .......................................................................................... 2

第2章 局部地区控制 ........................................................................... 2

第3章 道路交通控制 ........................................................................... 4

第4章 绿地、绿化控制 ....................................................................... 7

第5章 建设用地控制 ......................................................................... 10

第6章 地块建设控制 ......................................................................... 14

第7章 配套设施控制 ......................................................................... 20

第8章 环境景观 ................................................................................. 21

第9章 技术审查控制 ......................................................................... 23

第10章 计算规则 ................................................................................. 24

第11章 技术指引 ................................................................................. 29

1 总则

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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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免费义诊活动宣传语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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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 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

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

(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2)功能区的相对完整性:以工业为主导的管理单元,宜按照工业组团、同类产业集聚区等作为划分依据划分。

(3)行政隶属关系的完整性:管理单元的划分应当尽量保证街道办事处管理边界的完整性,形成城区—街道办—管理单元三级层次结构。条件许可时应当考虑调整街道范围,加强管理单元街道管理范围的衔接。

(4)应考虑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合理的交通分区以及单元内土地使用性质的相对同一性等因素;

(5)宜以河流、铁路、公路、城市主要道路等天然或人工的地理界限作为单元的划分界线。

2.2 管理单元的控制性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上位规划的基本控制要求和深化规划的控制要求。管理单元的控制性内容应当进一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街区、地块的强制控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相关研究论证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应当作为管理单元的控制性内容。

2.3 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划定街区,需要时可单独制定、维护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区与工业园区内的街区一般是以城市次干道(或重要支路)、河流等自然或人工界线划分;老城区内的街区一般是以城市支路、巷道或河流等自然或人工界线划分。

2.4 管理单元、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适当划分地块,并提出地块的基本控制要求。如地块及其基本控制要求不能适应实际建设的需要,可以单独修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管理单元、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意见。

2.5 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应当在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增补附件、局部修正以及整体修编等方式进行完善或补充。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维护应当通过协调管理单元与地块控制内容实现。

当管理单元的主要控制性内容无法落实,应当适时启动跨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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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道路交通控制

3.1 城市道路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基本骨架,任何规划建设活动均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系统的结构。

3.1.1 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不得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主、次干路的基本走向、道路红线等。对支路的修改也必须保证原有通达性。

3.1.2 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保证城市道路系统的完整性,不得阻断、封闭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主、次干道和支路。确需调整城市次干道局部走向、改变支路通达性或者取消支路的,必须进行必要性论证,提出道路交通解决方案,并优先实施道路交通解决方案。

3.1.3 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中应当结合实际深化支路网规划;鼓励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中提供符合需要的公共通道,改善城市交通微循环。

3.2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3.2.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性质、道路等级、交叉口通行视线以及建筑高度、性质功能、体量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具体应不小于表3-1所列值:

表3-1 建筑退让道路距离指标表

2)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的最小距离,按交叉口相交道路中等级高的道路建筑退让距离的1.5倍计算,如:h≤50 米的建筑后退支路与次干道相交的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为:15×1.5=22.5米。

3)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地区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退让距离在上述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可最多减少5米;同一路段原则上保证同等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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