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新农合缴费标准 党团

时间:2025-01-13 05:26:41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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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省新农合缴费标准篇一:《 2016-2017吉林省新农合医疗报销范围,新型农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吉林省新农合医疗报销范围2016-2017,新农合医疗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吉林省新农合医疗报销范围2016-2017,新农合医疗政策

  一、大病医疗救助

  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二、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三、大病医疗救助形式:

  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一、救助对象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3.农村低保对象;4.城市低保对象;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三、医疗救助的病种1.恶性肿瘤2.尿毒症(肾衰竭)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4.脑中风5.急性心肌梗塞6.急性坏死性姨腺炎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四、救助标准: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4000元。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其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且医疗(药)费在2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其超过部分可按10%给予救助,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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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与范围: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2017年吉林省新农合缴费标准篇二:《2016-2017徐州市新农合医疗报销范围,新型农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徐州市卫生计生委出台《徐州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参合患者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

《方案》规定了新农合的资金使用:1、新农合资金用于参合病人的门诊和住院补偿,以及为参合人员缴纳新农合大病保险参保费用。新农合大病保险年人均参保费用不低于30元;提取的新农合风险基金不超过年度筹资总额的10%;年度可补偿经费中,门诊补偿支出要控制在20%左右,用于住院补偿的资金控制在80%;年度基金结余要控制在10%以内,累计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年度筹资总额的20%。2、县级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在每月5日前向当地财政部门、大病保险市级经办机构上报经费支出报表,县级财政部门、大病保险市级经办机构在每月15日前完成经费的拨付工作。

规定了补偿起付线与封顶线。补偿起付线标准:1、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2、次均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1200元,其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10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800元,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500元,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含异地居住、市外务工人员)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1500元。

年度补偿封顶线标准为,门诊:参合人员年度门诊补偿封顶线为500元;纳入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合人员,其年度门诊补偿封顶线为800元。

门诊特殊病种: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血液滤过、透析、腹膜透析)患者年度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患者参照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巩固期精神病患者(不含重性精神病患者),年度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

门诊重大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A、慢性髓细胞白血病等门诊重大疾病患者补偿封顶线执行省核定标准;重性精神病患者年度补偿封顶线为6000元;苯丙酮尿症患者专用的低苯丙氨酸食品,0-6岁儿童年度补偿封顶线1.5万元,6岁以上(不含6岁)年度补偿封顶线为2.5万元。

住院:参合患者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

2017年吉林省新农合缴费标准篇三:《攀枝花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标准,2016-2017年攀枝花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攀枝花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将于本月18日结束。市医保局提醒未办理参续保的城镇居民,抓紧时间到所属乡镇、街办(社区)办理,以免影响明年享受医保待遇。


据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按年度缴费,续保人员缴费后连续享受医保待遇,新参保人员从参保生效的第7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A不缴费人群须出示证件


我市调整了明年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成年人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50元,未成年人(含大学生)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80元。


2016年度困难人群个人缴费标准不变,政府补助标准相应提高。不用缴费人员包括成年居民中的三无及重点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中的低保对象、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困难大学生。不缴费人员须出示相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B新生儿先办户籍再参保


新生儿(一周岁以内)参加居民医保不受时间限制,在我市落户并取得身份证号码后即可持相关资料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新参保业务。


2016年新生儿(一周岁以内)的缴费标准是80元。


C流动人员不能重复参保


为避免参保人员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可自愿选择在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超龄人员(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0周岁)不得办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手续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医保关系按属地由原籍管理。


外地来攀就业人员以及其子女,有的既参加了攀枝花城镇居民医保,又参加了老家的新农合。但这并不能提高其医保待遇,也就是说,不可能出现两种医保都给报销的情况。


D大学生入学参保享待遇


在攀枝花参保缴费的新入学大学生,自入学当年9月1日起享受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在校期间连续缴费参保的,毕业当年仍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寒暑假期间,大学生回原籍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比照我市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管理办法报销。


医疗保险是我国基础的社会保障政策之一,为我国居民的健康提供基本的保障。那么,2016年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怎么样的?下面中国社保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6年度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160元,根据筹资水平的变化,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适当调整了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文件规定,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其他政策不变。本期《医保连着你我他》将围绕2016年度居民医保报销政策的新调整,为大家进一步解读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住院报销比例适度调整基层医院报销比例高


2015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实行两档,在居民住院报销政策的制定上,也体现了高档缴费高档保障的原则,市内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设为两档。2016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一档,因此在住院报销比例的设定上,也作了适度调整。


经过调整,2016年我市参保居民在市内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一级医院(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起付线以上全报销;二级医院500元起付,报销比例75%;三级医院1000元起付,报销比例50%。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报销,剖宫产报销2000元,自然分娩报销500元,有合并症或并发症者,按正常住院比例支付。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对于转往市外就医住院的,需要参保居民首先自负一定的比例,转往市外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省统一规定执行;转往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20%,再按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


>>普通门诊报销实行统筹制度二三级医院门诊不报销


我市实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列支,单独核算,独立管理。门诊统筹基金支出范围为政策范围内门诊药费、一般诊疗费和门诊检查、治疗费用。居民普通门诊无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元,政策范围内按50%报销,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下年度报销比例提高20%。


需要注意的是,我市居民普通门诊的定点范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就近便利原则,每位参保人员每个年度内可自主选择不超过3家定点门诊作为本人定点,定点范围之外的不予报销。当然在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就医,也是不报销的。


>>特殊疾病费用计入大病 尿毒症实行定额结算


我市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目前共有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等18种病种,年度内起付线200元,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政策范围内按50%报销。特殊疾病资格,需要参保居民先提出申请,经过鉴定,发放特殊疾病资格证后,才能享受。特殊疾病居民在定点门诊发生的特病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一起合并计入居民大病额度,可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对于需要定期门诊血液透析的尿毒症患者,今年下半年,我市开始执行单病种定额结算的方法,即按照血液透析次数为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最高定额,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每次460元、500元和530元。居民医保每次报销360元,每位患者的透析次数原则上不超过每月14次,同时尿毒症透析不受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的限制,与住院费用合并使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尿毒症特病居民,如果在定点的三级医院门诊透析每次只需自付170元,在县级医院自付140元,在乡镇卫生院透析每次只需自付100元。这对于需要长期门诊透析的尿毒症患者来说,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政策。


2016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及产保条件


1、问:2016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对象是哪些?


答:为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所有户籍在本区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


2、问:如何参加2016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


答:新参加2016年度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请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中其他家庭成员医保卡、参保者一吋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社区进行登记缴费;续保居民请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型合作医疗卡到户籍所在社区进行登记缴费。


3、问:缴费时间及保险期限?


答: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月10日为个人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申报和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不办理申报登记和缴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4、问:参加2016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交多少钱?


答:2016年年人基金标准为88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230元,政府补助650元;凡原户籍为南京市以外迁入本区不满十年且年满十八周岁的城乡居民按年人基金标准全额缴纳,不享受财政补助。凡本区户籍内2016年6月30日前当年出生并申请参加当年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儿,按当年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凡本区户籍内2016年7月1日后当年出生并申请参加当年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儿,按当年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50%缴纳。


5、问: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就诊与转诊规定?


答:2016年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以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为主的首诊和转诊负责制,参加者转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需住院治疗的,必须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方可报销,否则在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5%,急诊者应凭急诊证明补办转院手续。


6、问: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答:参合者在区域内或区域外与区合管办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时,必须持卡即看即报,否则街道合管办不予办理报销。参合者急诊或在区域内或区域外未联网的医疗机构就诊,应先付全费再到街道合管办申请报销。


7、问: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指定)医疗机构有哪些?

小编寄语:3月1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提升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效率、有效缩短病人的平均住院日、节约医疗成本、降低医疗费春读后感用,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定点医疗机构日间手术工作的开展,我省决定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日间手术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


【病种范围】首批26个病种纳入试点


据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实行日间手术试点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已开展了日间手术业务的三级定点医院。2016年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开展医疗保险日间手术按病种付费试点。省本级试点定点医疗机构暂定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首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日间手术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根据前期调研情况暂定为26种,由各统筹地区在此范围内选择实施,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具体病种如下:老年性白内障、斜视、声带良性肿瘤、耳前瘘管、血栓性外痔、肛裂、肛痿、混合痔、结直肠息肉、乳腺纤维腺瘤、乳腺良性肿块、包茎包皮过长反复感染、慢性尿滞留、输尿管开口囊肿、输尿管结石、膀胱结石、膀胱肿瘤、腹股沟疝、大隐静脉曲张、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胆囊息肉、头皮肿块、体表肿块、化疗(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骨肿瘤)。


除上述病种外,对纳入全省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非手术病种中病情单一、诊断明确、治疗规范、疗效确切、处理相对简单,个体费用差异不大,住院时间不超过3天的病例,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日间手术的办法,纳入日间病床管理。该负责人介绍。


【就医管理】日间手术治疗需由主管医师向医疗机构申请


参保人员需要通过日间手术进行治疗的,需由主管医师向本试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通过信息系统确认后方可实施。省人社厅医保处相关负责人称。试点医疗机构应为患者提供手术预约、术前护理和健康教育、医疗咨询、电话通知和入院流程指导等日间手术专项服务。


试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把握日间手术(日间病床)患者的收治标准,对符合日间手术的患者,不得降低标准收入住院。对日间手术(日间病床)患者出院时带药,要严格按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不得采用让参保患者外购药品等方式转嫁医疗费用。


据介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试点的日间手术(或日间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确定的日间手术病种的收付费标准实行限额结算,其中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80%(或85%)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负担20%(或1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70%(或75%)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负担30%(或25%),上述结算标准由各统筹地区选择实施。各统筹地区现行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水平高于上述标准的,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现行标准支付。按上述限额结算标准支出时,不再设立住院起付线。


参保人员在试点医疗机构实施日间手术(或日间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试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也可从个人账户刷卡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试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并在年终决算时一并纳入统筹基金总额控制指标。


参保人员日间手术(或日间病床)费用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继续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结算标准的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2017年吉林省新农合缴费标准篇四:《村2017年新农合筹集农户参保明细表》

XX村2017年新农合筹集农户参保明细表

组别 年 月 日

2017年吉林省新农合缴费标准篇五:《2015年吉林省新农合 重大疾病病种》

2015年吉林省新农合 重大疾病病种:

2017年吉林省新农合缴费标准篇六:《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我爱祖国诗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参合农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方便参合农民就医的原则,科学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哈里波特与魔法石

坚持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将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卫生资源配置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坚持分级审批和管理的原则,确定为省、市(州)、县(市)(含乡镇、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分别由省、市(州)、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合理功能定位原则,引导参合农民患者合理就医。参合农民患者合理就医以县(市)定点医疗机构为主,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承担参合农民患者转诊任务。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2017年吉林省新农合缴费标准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基本条件

(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床位不应少于300张,专科医院床位不应少于100张;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规模准入标准,由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健全控制医药费用的各项措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七)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或委托经办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对本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就诊参合农民患者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服务、政策咨询、出院费用审核报销等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提供参合农民就诊及费用发生等有关信息;

(八)配备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要求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具备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申报定点医疗机构。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医疗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经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审批。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书,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牌匾。

(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医疗机构自然情况;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乡级1万元以上,县级1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

(五)医疗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医疗业务总收入、药品收入占医疗业务总收入的百分比,门诊人次、次均费用,住院人次、次均费用、平均住院日,实施单病种管理及费用控制情况等。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及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严格遵循用药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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