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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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第一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教案》
有关亲情的作文600字第 一 单元 第 1 课
牡丹区二十一中 武爱环
一、 课堂设计
二、重点和难点
【导入新课】
本课内容有三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开国大典”、“西藏和平解放”。三部分内容按时间顺序排列,展现了建国前后这一时期历史发展的基本过程。线索:筹备—成立—解放全国领土。
重点:本课的重点内容是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内容、新中国成立的意义 难点:西藏和平解放的意义
老师展示提纲,请学生结合自学提纲看书,并在小组内合作交流完成答案,
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共同纲领》的内容、作用。
2、 开国大典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历史意义?拓展: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经验教训。
3、 祖国大陆最后解放的领土是______.西藏是通过什么方式解放的?解放西藏有什么意义?
。 重点内容强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建立做筹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间。
1949年9月在北平召开,毛泽东主持大会并致开幕词。
2、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会议决定,新中国的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平为首都,改名北京,采用公历纪年,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五星红旗为国旗,在天安门广场建立人民英雄纪念碑。
(3)会议选举了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等6人为副主席。
3、地位
《共同纲领》展示了一幅宏伟的建设蓝图,是新中国的建国纲领,在宪法制订前具有临时宪法作用。(要说明纲领之所以具有国家临时宪法的作用是因为它规定了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1954年,此文献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代。
讲述这个标题时,注意区别政协会议的内容和共同纲领的内容。 新中国成立意义:
教师展示图片(、火烧圆明园、《马关条约》签订、抗日战争胜利、解放战争胜利),请学生归纳新中国成立意义。
难点突破:
打出“西藏和平解放历程”的图片,并解说其过程。
解释:解放前西藏情况十分复杂,外国的一些政治势力利用宗教和历史上遗留的民族矛盾插手西藏问题,企图使西藏与祖国分离。所以解放西藏的核心问题是政治问题,应采取和平解放的办法。消除汉藏之间的民族隔阂,争取藏族同胞的支持,孤立少数分裂分子。1951年5月中国人民政府同西藏地方政府达成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10月鲜艳的五星红旗终于插上了雪域高原,西藏千百万农奴翻身得解放,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意义:至此,祖国大陆获得了统一。
课堂延伸:长期以来,不断有一些国家干涉中国内政,策动西藏叛乱,达赖喇嘛也出逃国外,进行分裂祖国的活动,播放达赖集团在西藏“打、砸、抢、烧”视频。
总结: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在维护祖国统一的问题上决不会有丝毫让步
三、课堂小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间。
四、【拓展练习】
1.以下正确反映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历程的是( )
A.五四运动 国民革命 抗日战争 解放战争 新中国成立
B.新文化运动 国民革命 土地革命 抗日战争 解放战争 新中国成立
C.新文化运动 土地革命 国民革命 抗日战争 解放战争 新中国成立
D.五四运动 国民革命 土地革命 抗日战争 解放战争 新中国成立2、歌曲《走进新时代》唱道:“我们唱着东方红,当家作主站起来,我们唱着春天的故事,改革开放富起来„„”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站起来”开始于A.中华民国成立 B.中国共产党成立 C.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D.改革开放
3、右面的邮票是为了纪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
届全体会议胜利召开而发行的。关于这次会议的说法不正
确的是( )
A.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建立新中国的有关事宜
B.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
C.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4.新中国成立初期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是( )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刑法》
C.《共同纲领》 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与右图相关的历史事件是( )
A.三大战役 B.开国大典
C.西藏和平解放 D.土地改革
6、新中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新纪元。对此理解正确
的是( )
A.壮大了世界和平、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间。
B.鼓舞了世界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人民争取解放的斗争
C.开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D.结束了被侵略被奴役的历史,中国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
7.下列关于西藏历史的叙述错误的是( )
A.文成公主嫁予吐蕃赞普 B.元朝时正式成为中央政府的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间。
C.清朝时设驻藏大臣 D.1950年和平解放
8.1949年3月23日,毛泽东率中共中央机关离开西柏坡前往北平,他说“今天是进京赶考去„„我们决不当李自成,我们都希望考个好成绩”。照此说法,当年的完美答卷应该是( )
A.召开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B.被选举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C.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D.实现了中国大陆的统一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迁安市木厂口镇初级中学八年级 “471”历史学科导学案
课题:第5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课型: 预习展示
导入:1分钟
学习目标:
1.掌握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国大典、西藏和平解放的史实。 2.掌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人、国旗、国歌、首都等知识。
重点: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开国大典
1
2
使用者 使用时间
跟踪练习:(4分钟)
1.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开幕。这次会议的主要历史作用是 ( ) A.决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 B.制定了“临时宪法”
C.确立了各党派民主协商的政治 D.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各项准备 2.下列史实能够说明《共同纲领》具有宪法性质的是 ( )
①规定了建设新中国的总政策和总原则 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③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④确定了新中国的名称和国旗、国徽
描写月亮的作文A.①②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七名主要领导成员中有三名民主党派人士,由此可见 A.其他党派势力很强大 B.民主党派与共产党轮流执政 ( ) C.中国共产党坚持利益均沾的原则 D.本届政府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 ( )
A.中国领土全部解放 B.中国革命取得完全胜利 C.中国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了 D.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5.西藏和平解放标志着 ( )
A.人民军队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B.西藏地区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
C.藏族人民欢迎解放军进入西藏 D.祖国大陆统一,各族人民实现了大团结
6.新中国第一面五星红旗的升起向全世界宣告:东方睡狮已经醒来了。从此,中国将以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里的“新”包括 ( )
钢铁是怎么炼成的读后感①社会制度的变化 ②中国人民社会地位的变化 ③国际地位的变化 ④国家性质的变化 A.①②④ B.①②③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7.1949年,中国共产党为新中国的成立在政治思想上所做的准备包括 ( ) ①三大战役 ②渡江战役 ③中共七届二中全会 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A.①②③④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3
第三篇:《2014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张)
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014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2014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我喜欢这堂课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2]。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2014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文章2014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出自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 本文来自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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