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反腐

时间:2024-09-20 12:33:09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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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唐代的反腐制度及分析》

唐代的反腐制度及分析

摘要:纵观历史,历代统治者无不重视反腐吏治以求其政权千秋万代,我国在古代就有了反腐制度,许多朝代也有惩治反腐的对策,对后世的反腐制度有深刻的借鉴意义。利用健全的制度治理腐败,已成为当前社会的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而唐朝作为我国历史上法律体系相对完整的封建王朝,在反腐败立法的完善和打击腐败的实践经验等方面都给后世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分析其反腐制度的有效性,来思考如何进行廉政建设。有助于我们每个人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始终引领着社会向前发展,形成一种良性的追求。

关键词:唐代;反腐制度;廉政;分析;思考

一、腐败以及反腐制度

雪景

腐败,就其根本而言,是指公共权力因非公共性运用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专断擅权等而丧失公共性质,所以,腐败是随着公共权力出现特别是国家建立而产生的。我国在夏朝就有官吏受贿就要被处死的规定;在《吕刑》中也设置了贪贿、渎职等罪名,官吏违反,均予严惩;秦汉时期,法律对贪污贿赂处置极重,因贪贿而枉法者一律严惩不贷,既使受贿赂仅值一钱,依秦律也要在脸上刺字并罚做苦役;唐朝时期,唐太宗“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于是唐代官吏“多自清谨。”因此,唐代的反腐败法律文化也就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的瑰宝。[1]对唐代反腐制度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对我们国家的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唐代的反腐制度的建设

首先,唐代首创科举制度,通过考试来进行选官,从入口上对于官员选拔唐代反腐。

进行了很大的遏制,改变了以往各级官员的机构,避免了以往选拔官员“任人唯亲”,减少了官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几率,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官吏的清廉。[2]官吏道德修养的高低、个人素质的好坏,是清廉与腐败的关键。所以唐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对官吏的选拔、考核和任用,以保持官僚队伍的廉洁性。可见,唐代的反腐制度的建设首先是立足于官僚队伍品德的树立。官僚队伍是腐败产生的根源,从根源上抑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其次,唐朝建立起一套较为成熟的官吏监察制度,对反腐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权利的滥用,容易导致腐败,唐朝建立以御史台为核心的中央监察系统,专门负责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对贪污腐败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中国历史上,监察权与行政权往往是合二为一的,上级长官对下级直接监督,本身就是监察权和行政权的合流。在专职监察机构内部分为对中央和地方监察两部分。中央监察主要监察朝官们经济上的清浊,更重要的是监察他们不结党营私威胁皇权。[3]通过加强官吏监察制度整肃吏治,尽力保证官场清廉。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反腐制度的建设发展。

最后,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官吏考核制度以及颁布相关法律,有利于促进反腐制度的成熟。官吏考核制度实现了对官吏的动态管理,有利于督促官吏廉洁守法,减少贪污腐败事件的产生;唐朝惩罚官吏的主要依据是《唐律》,其不仅规定了惩治犯罪的主要原则,还规定了各种性质的职务犯罪以及相应的处罚。在《唐律》的有效监督与约束下,唐代尤其是前期确实出现了官吏清正廉洁,腐败局面也得到了很好的控制。[4]

反腐败取得成功的关键在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唐太宗贞观初年曾在我国廉政史上谱写过光辉的一页,他的的反腐倡廉思想在政治上具体表现为慎选、德治和法制。[5] 从完整过程上说,反腐制度的建立、完善的过程,就是教育、监督、惩罚功能统一协调发挥的过程。[6]

三、对我国唐代反腐制度的反思与借鉴。

唐代反腐制度也有不足之处,“法自君出”的现实以及封建特权的存在使

唐代反腐制度难以得到彻底实施。虽然唐代的反腐制度因为时代背景的因素受到种种限制而存在不足。但是,对我国今天的廉政建设仍有其重要的参考价值。

1、反对特权,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廉政建设,要重点从领导阶层抓起,这也是防范和惩治腐败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过,“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如果不能自律就必然腐败。腐败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来源于官员特权。我国反腐必须要坚决抵制法律特权,决不允许任何官员凌驾与法律之上。

2、完善公务员选拨制度,强化对公务员的监督、考核。严格把住公务员的入口关,坚持德才兼备的选拔标准,让有德之士进入公务员队伍。我国反腐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以及重视新闻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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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惩治腐败的刑罚制度设计要具体、严密。唐律以严密的立法防范官吏的贪赃枉法,不仅对贪污贿赂行为严格惩治,就是对馈赠也有惩处法规。要建立一套完备的反腐制度和体系,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明确一些法律现象的具体措施和法律规范,完善从中央到基层的党的组织、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制定的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规范。

四、反腐制度建立的现实意义及其强化

反腐制度的建立对于端正党风政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重大义;法律理念上变革“人治大于法治”思想;建立统一高效的廉政机构,加强舆论媒体监督;行政权与监察权适度分离;制定专门的廉政法律;把握好“重刑惩贪”和“高薪养廉”的关系;建立反腐倡廉保障机制。[7]邓曦泽则认为,法治是有效反腐,也是社会永续运行、长治久安的基础性必要条件。[8]重 视吏治方面的立法,严密防范和重处官吏的贪污受赃犯罪行为,这对于我们今天反腐倡廉,要求党政干部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之举措不能不说是有其借鉴意义的。[9]因此,反腐制度无论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还是社会生活,都产生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矢志不移地支持反腐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对反腐制度的强化,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增强反腐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党员干部落实反腐制度的自觉性;切实落实权力监督和

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个案的示范作用。[10]涂小莉、装丽莉则认为要通过以法促廉,来强化反腐制度。[11]政府应该致力于提高反腐制度的有效性和法制性,切实推动反腐制度的实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减少贪污腐败行为的滋生和繁衍,让我们的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

五、结论

反思古今,唐代的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内容博大精深,值得后人探索和研究,尤其是唐代有关官吏职务犯罪的立法,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一个执政党,如果管不住、治理不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后果不堪想象,历史上的腐败现象,为害最烈的是吏治腐败,由于卖官鬻爵及其带来和助长其他腐败现象,造成人亡政息,王朝覆灭的例子,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屡见不鲜的,这种历史的教训很值得我们注意。”[12]通过对唐朝的反腐制度的探讨与分析,我们了解了唐朝反腐制度对于我们的廉政建设借鉴意义十分深远。有些思想对于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丽英.唐代反腐败法律制度初探[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2(10).

[2]卢纯青.探析唐朝反腐制度——反思今日廉政建设[J].青春岁月,2013(10).

[3]王石天.中国古代吏治腐败根源探析[J].唐都学刊,2002.

[4]李卓.我国唐代的反腐制度[J].《理论学习》,2003.

[5]叶玲,林英.唐太宗的反腐倡廉思想[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07(7).

[6]刘政湖.关于反腐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

[7]张乐.浅论中国古代反腐吏治的现实意义[J].中国轻工教育,2011(5).

[8]邓曦泽.法治反腐、理性反腐、科学反腐——关于反腐败的若干思考[J].廉政文化研究,2013.

[9]魏春艳.贞观之治”与治吏反腐[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94.

[10]窦岩平.强化反腐制度落实力的几点思考[J].《理论探索》,2014.唐代反腐。

[11]涂小莉,装丽莉.从唐朝考绩制度看防止吏治腐败[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5(3).

[12]江泽民.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A].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答题注意事项:

1、纸张用16K白色打印纸。答卷时请参照此封面左侧页边距大小,在答题纸左侧留出空白位置以便试卷装订。

2、本科目考查方式为随堂开卷考试,但禁止交头接耳、抄袭他人试卷和使用电子工具(包括手机),请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否则按校规处理。

3、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第二篇:《不要神话唐代反腐》

不要神话唐代反腐

中国古代法律中,其实并没有近现代刑法中明确的受贿犯罪概念。唐代也不例外,并无“受贿”一语,在唐代的法律《唐律疏议》中也并无“受贿罪”的罪名术语。也因为这个原因,唐代规定的受贿行为是比较宽泛,将官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均视为受贿,与之有关的罪名都囊括在“六赃”罪系统之中。唐代反腐。

提到“赃”罪,就不得不提,从先秦开始,古代对受贿犯罪的称谓,有“墨”、“赃”、“赇”等发展,直至唐代把受贿犯罪规范在“赃罪”之中,古代有关受贿罪的名称才趋于规范化。“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唐代反腐。

唐律共有十二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惩治赃罪的立法主要散布在《名例律》、《职制律》和《贼盗律》中。

前面提到“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唐律》首次将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总结归纳,将一切具有“赃”的特征的经济犯罪统一为“六赃”,即“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强盗,指用武力手段抢夺财物的行为,如持仗行劫等。

窃盗,指以偷盗行为而获得财物,偷窃自己经管的财物,则称作“监守自盗”。 枉法,即受财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替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

不枉法,即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但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

受所监临,指主管官吏接受下属吏民财物的行为。比如某县令接受所管本县百姓的财务,即为受所监临。

坐赃,指非监临主司或一般人,因事收受他人财物。因无利用职权枉法裁断的行为,故而其惩罚较轻。此罪的设立主要打击的是监临主司之外的官吏,他们利用手中仅有的权力,或利用与监临主司职务上的关系,或其他亲友关系,收受贿赂,缘情卖法。

“六赃”之中除“强盗”外,其余“五赃”皆与官吏腐败相关连。

唐律规定的贿赂的内容既包括财产性利益,又包括人力、物力及女色等非财产性利益。所以,《唐律》中的贿赂范围比我国现行《刑法》的范围还要广泛一些。

有了罪名,还要有处罚措施。唐代对贪腐处以重法,并予以量化,《职制律》规定:官吏受财枉法,1尺杖100,1匹加一等,至15匹即处绞刑;不枉法,1尺杖90,1匹加一等,至30匹加役流;受所监临财物,1尺杖40,1匹加一等,8匹徒一年,8匹加一等,至50匹流2000里;行贿者减监临罪五等,索取财物者加一等,以职权强行索取者,准枉法论;出使官吏,如在出使地接受馈送及乞取者,与受所监临财物论罪;借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即使是接受猪羊(非生者)供馈及借奴婢、牛马、碾之类,也以坐赃论处。

唐代的绢布是可以作为货币流通的。一匹布在唐前期稳定时期大约值200文钱上下,论购买力,可以在丰收的年景购买不到两石的粮食。这个购买力也就如今1000元不到,而一尺布则仅仅值100元不到。100元不到的贪腐额度就要面临杖打的处理,唐代法律对贪腐之严厉可见一斑。

从唐朝的一些诏令中,也可窥见当时在立法上对贪腐犯罪不止有刑事处罚,还有其余一系列附带处罚。武则天的《改元光宅诏》正式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吏枉法受财者、监临主守自盗同“十恶”等常赦不免之罪一样,都不在赦免之例。唐肃宗时,为了加强惩贪的效果,《即位敕》中进一步规定:官吏贪赃枉法者,将受到“终身不齿”,“永不叙用”的处罚。

除了处罚,唐律对受贿的赃物严格追回。凡“与者无罪”之赃,“乞索”或“强乞索”之赃,均应还主。“彼此俱罪之赃”没官。正赃已被耗费的,除“死及流配勿征”,“余皆征之”。即只有被判处死刑及实处流刑的才不征还,其他一律要征还。即使赃吏遇大赦及被降罪的,受财枉法罪仍要征还正赃。即“会赦及降者,盗、诈、枉法犹征正赃。”可见,唐代法律规定对受贿赃吏经济制裁极其严厉。

唐代关于受贿犯罪的立法可谓严密而又完善,对受贿赃吏的处罚也极其严厉,但唐代受贿行为的腐败之风仍然存在,甚至在唐代后期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封建王朝无法真正做到“以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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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唐代反腐败立法和措施都带有很大的特权性,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唐朝法律所规定的“八议”(是有关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在适用刑罚时的优待原则)、“官当”(凡官员犯罪,皆可以官品抵挡刑罚)、“赎罪”等一系列条款就足以证明。这些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制度化,使其的特权较之前代更加广泛,更加系统,反映了唐代反腐败法律的特权法性质。虽然唐代的贪腐最新规定不能使用“官当”顶罪,但这些特权的存在导致惩贿法律得不到彻底执行,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吏的有效运行。这也是受贿腐败之风屡禁不止的缘由

比如,唐太宗时对贪腐打击很严厉,唐太宗本人“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但贞观十二年,宗室江夏王礼部尚书李道宗犯赃下狱,太宗谓侍臣曰:“朕富有四海,士马如林,欲使辙迹周宇内,游观无休息,绝域采奇玩,海外访珍谨,岂不得邪?劳万姓而乐一人,朕所不取也。人心无厌,唯当以理制之。道宗傣料甚高,宴赐不少,足有余财,而贪婪如此,使人嗟惋,岂不鄙乎!”发了一大通议论,说得也很有道理,但江夏王的处理仅仅是“遂罢官,削封邑”。宗室亲王符合八议特权标准,处理起来就只能手下留情了„„

同样帝王的私人意见和偏好也会影响对贪腐的法律惩处。又如唐太宗长孙皇后的族叔长孙顺德受贿的事件中,长孙顺德枉法受财,罪不可赦,太宗不但没治罪反而“赐之绢”,并说“彼有人性,得绢之辱,甚于受刑;如不知愧,一禽兽耳,杀之何益。”太宗运用儒法思想,对赃吏长孙顺德的处置,让其受辱来取代受刑,这种惩治赃吏的方式凌驾于法律之上,让一些有特权的赃吏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破坏了法律的公平性。

而封建王朝的政治腐败也会影响法律对贪腐的惩处,托人情,求干系,使得有法不依,执法枉纵。如唐中宗时姚绍之为左台侍御史,坐赃,被监察御史魏传弓按问,得赃五百万,法当死。韦后女弟救请,故减死,贬琼山尉。因为皇后的妹妹出面讲情,就能逃脱处死的惩罚,只是贬官了事。

而且,封建社会最高领导人--皇帝不受法律监督。历代对官吏的第一要求是“忠君”,其次才是“廉政”。皇帝认为的“忠臣”受贿枉法,皇帝自然多有包庇纵容。比如武则天的宠臣张宗昌贪赃四百万之巨,即便不死,也应罢官,而武则天以其有主炼长生药的功劳,免于法律追究。

唐代在惩治当时形势下的受贿罪可谓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能否发挥好其效力还要依赖于执法这环节。因此,在封建等级社会里,反腐败法律不可能真正严格执行,导致贪官赃吏仍然比比皆是。而党自十八大以来,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旗帜鲜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绩,相较于唐代反腐早已实现了飞跃。

第三篇:《古代御史如何反腐》

古代御史如何反腐:10多位御史用20年扳倒严嵩 到御史邹应龙扳倒严嵩时,前面共有十位御史或给事中弹劾过严嵩,但都没有好下场,不是被贬、除名、下狱,就是被廷杖打死。对此,连修《明史》的人都不得不说:“当世宗之代,何直臣多欤!

在古代,扮演反腐这一角色的是御史府或御史台,当然后来也有都察院之类的称谓。御史不理庶政,过去叫“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明史》),这是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内容。那么,古代的御史是如何反腐的?

据邱永明先生考证,以御史弹劾为核心的监察制度创立于秦,秦和西汉的中央监察机关称御史大夫府,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虽为副丞相,但并不受丞相领导,而是与丞相和太尉同位三公,分别受皇帝领导。西汉末到东汉,御史府演变为御史台,放在皇室的亲信机构少府,与尚书台、谒者台合称“三台”,御史中丞作为台主与司隶校尉、尚书令号称“三独坐”,具有独特的地位。至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成为独立的中央监察机关,历代承袭而不改。(邱永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为何帝国要建立一套监察制度呢?因为各级官员是皇帝请来的“打工仔”,老板怕打工的偷懒怠工、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挖帝国公司的墙脚,导致帝国大厦倾覆,所以找一些监工来监督他们,使其尽忠尽职尽责,不敢贪腐。御史既是监工,当然不能由被监督者推选任免,而必须由皇帝亲自任免,其他部门想插手基本上不行。

皇帝的监工是“朝廷耳目”,故要格外精挑细选。比如唐代要求:“凡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宋代要求:“御史必用忠厚淳直、通明治体之人,以革浇薄之弊。”明代要求,“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可见,从选人开始,就注重正人先正己,以树立御史的权威。

“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御史由皇帝任免,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受同级、上级行政长官的干预,甚至不受御史台长官左右。御史出巡回京,“或露章面核,或封章奏核”,直接向皇帝汇报,无须经台主转呈,哪怕台主转呈也不能拆阅。同时,皇帝还赋予御史“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尚方宝剑,在特殊情况下,御史可以“便宜从事”,先斩后奏。 为了避免御史行使职权受干扰,在组织编制和地位上,御史台与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平行而立,不受其他部门管辖,完全独立,自成体系。比如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监察,各负其责。

对地方官员的监察也是如此,由中央派出御史(不同朝代称谓时有不同)到地方,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设立派出机构,垂直管理。比如汉代的十三刺史,是中央派出官员,设立州衙门,不受地方管辖节制,刺史的官秩只有六百石(相当于低级县令),却敢以贱察贵,监督二千石的郡守,刺史“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条”。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御史监督别人,谁来监督御史呢?御史也是人,还是有特权的人,御史不受监督同样会腐败。御史对皇帝负责,皇帝显然可以监督御史,可皇帝有三头六臂也不可能监督得过来,所以,皇帝想出了用监工来监督监工的办法。比如汉武帝设立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司隶校尉是皇帝特设的独立监察机关,负责监督京畿地区百官,理当包括御史台的官员;丞相司直监察政府行政官吏,无论中央地方,都可以监督;而这两个机构又都受御史台的监督,于是形成了三者互相独立,各成体系,又互相弹奏的异体监督格局。

又比如宋神宗在尚书省设都司御史房,是一个专掌弹劾御史失职之事的监察部门,其劾举御史失职之事,作为皇帝黜陟御史的依据。通过这个机构,行政部门可以纠察御史的失职行为,制约其滥用职权。通过一整套制度设计,御史对整饬吏治,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皇权政治史上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御史扳倒贪官的事例如恒河之沙不可胜数,我们讲个级别大一点的——御史弹劾首辅严嵩。

严嵩是明代权臣,从嘉靖二十一年至嘉靖四十一年,盘踞津要,“窃政二十年,溺信恶子,流毒天下,人咸指目为奸臣”。(《明史·严嵩传》)而御史对他的弹劾可谓前仆后继。从嘉靖十六年,严嵩还没有入阁开始,御史桑乔就弹劾严嵩“上负国恩,下乘舆望”;嘉靖十九年,御史谢瑜弹劾严嵩“矫饰浮词,欺罔君上,箝制言官”;到御史邹应龙扳倒严嵩时,前面共有十位御史或给事中弹劾过严嵩,但都没有好下场,不是被贬、除名、下狱,就是被廷杖打死。对此,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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