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_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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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询公众意见情况反馈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在《管理办法》审核修改过程中,我办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电子邮件30多份,信函10多件,网上征询民意平台反馈意见100多份,还听取了市政协、市高院、市律协等单位的意见。
另外,我办还召开立法听证会,邀请市民、生产企业、行业协会、执法民警、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听证代表参加,就非机动车的技术标准、处罚依据和载人要求等听证议题展开讨论和听取意见。
现将主要意见以及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一、已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提高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建议
部分市民反映,本市应当认可、鼓励并且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在提高车辆产品质量(如刹车性能)的情况下,修改有关技术标准。
部分听证代表赞同严格控制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和重量,但建议放宽40公斤的标准上限。
主要理由是:目前市场上的电动自行车中符合整车重量标准的只有锂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但锂电池的价格较高,受质量稳定性等因素的影响还无法全面替代铅酸电池。
如果在本市强制执行40公斤的重量标准,将导致目前电动自行车市场的主流产品退出市场,现有的大部分电动自行车也不能继续上路行驶,对生产厂家和市民出行都将带来较大影响。
部分市政协委员也对电动自行车重量标准(40公斤)提出意见,建议逐步淘汰铅酸电池自行车,通过政府补贴等形式推广质量轻便的锂电池自行车。
根据上述意见,《管理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整车重量”的标准要求,修改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汽油机排量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二)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源头管理、加大对违法厂商处罚力度的意见
很多市民提出,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源头管理,明确销售者的销售登记义务,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行为和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听证代表认为,对于出厂时已经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不能进入市场销售,应当允许消费者退换;经过改装的超标车辆,应当要求车主恢复原状。
市政协委员也建议对违法销售非机动车和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行为提高罚款尺度,增加其违法成本。
为此,《管理办法》在明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rd优秀作文选quo;的基础上,补充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另外,对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规定“由质量技那段孤单的日子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佩带安全头盔的意见
有听证代表提出,大部分电动自行车速度较慢,带头盔上路行驶的必要性不足。
而且目前对三轮机动车的驾驶人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的要求,对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进行处罚显失公平。
市高院也认为,目前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几乎没有佩戴头盔的情况,相应的处罚规定在今后执行过程中可能缺乏操作性。
根据代表意见和实际执法情况,《管理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佩带安全头盔”的规定。
(四)关于加强执法和宣传教育的意见
很多市民提出,目前非机动车无牌无证、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超速的现象普遍,应当切实加强执法管理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提高罚款金额(如罚款500元)等手段,提高违法成本。
有听证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也非常重要,建议在登记领证环节增加交通安全学习,并向领证人发放交通安全手册。
《管理办法》参考市民和听证代表的意见,对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驾驶其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设置了较高数额的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管理办法》还补充了有关宣传教育的内容,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五)关于执法协作和便民措施的意见
有市民提出,应当加大非机动车管理方面的信息公开和便民措施的力度。
市律协建议,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和协作,加大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管理办法》采纳了上述建议,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相关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行为,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其他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另外,《管理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市民办理非机承德避暑山庄导游词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六)关于对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措施的意见
有市民认为应当制定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管理政策;还有市民提出超标朱世杰电动自行车不应按机动车处理,应当给予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定的宽限期,允许其自然淘汰。
有听证代表建议,电动自行车厂家应当停止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对大量已经上路的超标车应当考虑限期淘汰等处理方案。
而且,对在立法前和立法后的超标车要有不同的规定。
《管理办法》采纳了上述建议,在附则部分增加一条,对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即“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可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未采纳的意见及理由说明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轮椅车载人问题
部分市民提出,从出行方便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不限成人或者儿童。
有听证代表认为,搭载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基本可行,但现在小孩发育早,建议根据自行车载重规定一个体重上限。
但也有听证代表认为应当严禁自行车带人,因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将非常高。
而且如果老人载小孩,交通事故发生率将大大提高。
还有听证代表建议考虑到残疾人的出行需要,允许残疾人车搭载陪护人员。
市律协建议将“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修改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经认真研究,《管理办法》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作出如下规定:(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主要理由包括:
一是《管理办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非机动车载人上道路行驶有一定的危险性,本市不提倡这一交通方式。
二是《管理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进行规范,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授权性规定,符合法定权限。
三是之所以将采用年龄标准并将年龄限定在12周岁以下,主要是考虑到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尚在小学阶段,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骑自行车上路,必需由家长接送上下学。
实际执法中,交警可以通过校服予以辨识,如果采用体重等其它标准,实践操作有一定难度。
四是由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禁止残疾人专用车搭乘人员”,《管理办法》对残疾人轮椅车载人未再作规定。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轮椅车最高车速的意见
部分残疾人市民提出,应当给予残疾人轮椅车特殊的政策倾斜,不受最高时速15公里的限制。
市高院提出,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目前本市电动自行车骑行时速普遍超过30公里,15公里的规定过低,不切实际。
市律协认为,不宜“一刀切”规定时速15公里的限制,可以根据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国家标准规定的最高时速执行。
上述意见均有一定合理性,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管理办法》与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
(三)关于强制保险的意见
有市民建议非机动车能够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强制责任保险。
市政协也建议规定“本市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人身保险,强制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有听证代表也建议,通过强制保险来处理电动自行车相关的交通事故,比如可设定一年1000元的保险费用。
上述意见具有一定的现实针对性,实行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受伤人员的赔付,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才有权设定强制保险,地方政府规章无权创设。
为此,《管理办法》规定“本市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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