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政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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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1999]39号 1999年9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5元、60元、40元、35元(新标准见附件)。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这次提高标准后,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观察作文500字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要求,继续增加投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举国欢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的情况下进行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准确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附件:

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第二篇:《2012-2013年民政局优抚对象调研汇报》

2012-2013年民政局优抚对象调研汇报

一、“十五”期间拥军优抚安置工作基本情况2017民政优抚对象

荔波县位于贵州省南部、黔南州南端,东北与黔东南州的从江、榕江县接壤,东南与广西的环江、南丹县毗邻,西面和独山县交界,北与三都县相连。既是中共一大代表邓恩铭的故乡,又是红七军会师和战斗过的革命老区。全县国土面积2441平方公里,县辖17个乡(镇)、98个村(居)委会、1241个村(居)民小组,总人口16.8万人,现有各类优抚对象3368人,占总人口2%,重点优抚对象457人、驻有县人武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三个军(警)单位。全县人民和驻荔部队官兵,素有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十五”期间,县委、县政府及驻荔部队和全县各族群众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双拥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增强军队凝聚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部队战斗力”为双拥主题,紧紧围绕“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始终坚持“打牢基础、规范工作、保持经常”的工作思路,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双拥工作新格局,巩固和发展新型的军政军民关系,推动了我县双拥优抚安置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17民政优抚对象

(一)加强了组织领导。历届各级党委、政府和驻荔部队对双拥工作十分重视,坚持把双拥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在调整党政领导班子时,同时调整、充实双拥领导班子,形成了党政军各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

主管部门全力抓,社会各界共同抓的齐抓共管局面,使全县双拥工作形成了一个上下一条线、纵横连成片的机制,保证了我县双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国防教育广泛深入。“十五”期间,我县全民国防教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大力度,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在全县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革命光荣传统教育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主题的国防意识教育。宣传国防教育,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阶段性教育相结合,突出以阶段性集中教育为重点,同时以先进典型激励教育为要点,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的同时,注重元旦、春节、建军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组织阶段性集中教育,形成宣传高潮,国防观念宣传教育始终贯穿于双拥工作的全过程。“十五”期间,组织大型宣传活动27次,利用影视宣传200多次,办墙报、黑板报300多期,兴办国防知识竞赛4次,张贴标语600余幅,印发宣传资料39000多份,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件达280多篇,全县直接参与国防和双拥教育达60万人次。通过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 没有人民的一切”,懂得“国无防不立, 民无军不安”和“富国必强兵”的道理,从而,增强了以爱国主义思想为基础的民族精神,焕发了军民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而自强不息,奋力进取的精神。

(三)积极动员适龄青年踊跃参军,支援国防建设。“十五”期间,各

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严格执行国家征兵政策,以对国防建设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把好体检、政审、定兵三大关,认真抓好征兵工作,先后征集入伍新兵共233名,为部队输送了一批又一批的合格兵员,多次受到国防部及省、州的表彰。目前,我县已取得了32年34次无责任退兵的好成绩。

(四)建立奖励制度,鼓励战士为国立功。为鼓励战士安心部队服役,争取为国立功受奖,县委、县政府行文规定,对立功的荔波籍现役干部战士实行奖励制度,即:对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者奖励5000元,荣立一等功者奖励3000元,荣立二等功者奖励2000元,荣立三等功者奖励500元。“十五”期间,我县籍现役军人立功共计32人次(其中干部1人次立二等功、战士31人次立三等功),兑现奖励金1.75万元。奖励制度的建立,使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高,战士更加安心服役。

(五)优抚政策高标准落实。我县历年来对提高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标准极为重视,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牢固树立“改革不忘国防,富裕不忘拥军”的观念,“十五”期间,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经费投入不断加大,优待抚恤标准不断提高。“十五”期间,总投入优抚费300万元,并由2001年的40万元增加到2005年的90万元,增长125%,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办法已由2002年前向全县统筹改为税费改革之后的2003年起实由县

级财政转移支付,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由“九五”期间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兑现提高到了“十五”期间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兑现,并由2001年户均1196元提高到2005年户均1490元,增长25%,老复员军人定补由2001年年户均840元提高到2005年户均1652元,增长97%,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革命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均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并逐年提高。“十五”期间共发放重点优抚对象优待抚恤金2300余人次、总金额244万元。2017民政优抚对象

(六)积极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努力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的“三难”问题。“十五”期间,我县把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三难”问题作为拥军优属工作的重点,积极开展了“爱心献功臣行动”,共建(修)优抚对象住房难80户240间4800平方米、国家补助17.9万元,解决医疗难134人、国家补助6.8万元,解决生活难620人次、国家补助25.7万元。通过解决“三难”,使全县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

(七)坚持拥军优属活动社会化、经常化。“十五”期间,每逢元旦、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县委、县政府都要行文对节日期间的拥军优属活动进行安排,并拨出专门经费,县四大班子领导组成慰问团,各乡(镇)成立拥军优属慰问小组采取召开军(警)民座谈会、双拥联谊会、上门走访等形式,对驻荔部队和优抚对象进行走访慰问。五

年间,慰问驻荔部队拨款12.52万元,慰问各类优抚对象1800余人次36万元、实物折款11.2万元,慰问军烈属春联1466人次1466付、年画1132幅。每年征兵和驻荔部队老兵退伍期间,都开展慰问入伍新兵和退军旅情怀伍老兵活动,总慰问金3.88万元(其中新兵2.88万元、老兵1万元)、鞋垫500多双。

(八)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十五”期间,共接收退伍军人260名(其中农村222名、城镇38名),按政策对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40名同志(其中城镇38名、农村因公七级残疾军人1名、农村因公五级残疾军人1名)全部安置完毕。在农村220名退伍军人中,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193名占总数的87%。

(九)动真情为驻荔部队办实事、解难题:“十五”期间,解决部队粮油水电燃料等补助资金16.4万元,解决部队营建、设备等项建设投入资金795.7万元,并且驻荔部队(人武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三个单位)都全部搬进了新房办公。

(九)驻荔部队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拥政爱民工作。“十五”期间,开展军(警)民共建点由2001年的4个共建点发展到2005年的9个共建点;累计出动兵力3790余人(次),车辆280余台(次),参与抢险救灾70余场(次),扑灭森林火灾、民房火灾67起,救助和转移群众118人,抢救国家和人民财产1800多万元;参与改善城区环境

第三篇:《民政部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20121001》

民政部、财政部今日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据介绍,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熊猫旅行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2017民政优抚对象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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