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避开陷阱 200字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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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试用期的陷阱》
人事政策与服务作业
试用期的陷阱与防范
姓名: 葛欢欢
班级: 人力0901
学号: 2009011970
试用期的陷阱与防范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我国开始实施大学扩招政策以来,毕业生人数也就随之增多,因此,大学生的就业变得越来越困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多大学生常常认为自己是个佼佼者,找到了一份好工作,但是在最后却发现原来是一场陷阱。应届毕业生在求职中会遭受很多不公平待遇和陷阱,其中,试用期遭遇陷阱这一问题是在众多问题中最突出的一个,因此,应受到广泛关注。
一. 试用期的陷阱
由于试用期陷阱问题已经成为大学毕业生在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障碍,因此,我们会从以下三点来分析一下试用期的陷阱到底有哪些。
(一) 试用期与实习期概念混淆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处于非正式状态下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该职位而进行的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具体细化,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加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达到理论联系实际,更好的理解科学文化知识,实习期内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
由上述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二者概念不同意义不同。不少用人单位故意把概念混淆,将试用期说为实习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结束之前,用人单位会以考核不合格为由,以此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致使大学生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只能自认倒霉。
(二) 口头约定,一“试”了之
很多大学毕业生被公司录用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上做出承诺。例如,公司方面可能会与受聘者约定,工作前3个月为试用期,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决定是否录用。受聘者会在这三个月内认真努力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试用期一结束,很多人本以为可以被录用,却因表现不好等原因被辞退,即使想找公司理论,却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无依无据,只能被一“试”了之。
不少大学生在就业时常遇到这样的陷阱,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总要
有试用期,而且往往试用期一结束,自己也就会被炒鱿鱼。《劳动法》曾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就可以看出,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都应该在员工开始为其工作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后双方在约定试用期限,而不是等试用期满后在签订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陷害。
(三) 试用期工资过低
不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为员工发很少的工资,工资水平往往都会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甚至个别单位不给试用期员工发工资,只是提供住宿或餐补车补等待遇,这种陷阱是很常见的,尤其是针对应届毕业生来说尤为突出。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大多数大学毕业生急于找到工作,对转正期的工资待遇还算满意,宁可忍受几个月的底薪也要保住自己的工作,用人单位就是利用求职者的这种心理,在员工的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压榨,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指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就应该得到与劳动相匹配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应该也不能以考核为依据来压榨员工的劳动,钻法律的空子。
二. 试用期陷阱原因分析
我国法律体制发展迅速,各大高校的授课内容中也会加入法律课程。但是试用期陷阱问题却并未得到充分的解决,试用期陷阱现象也未曾减弱,现针对试用期陷阱这一问题做出如下四点分析。
(一) 供求失衡,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国家扩招政策的出台,大学生数量逐年增多,社会就业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急于求职的心理,在试用期内对大学生进行剥削。为了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不少大学生被迫吃亏。
目前,大学生的数量逐年增多,但是在校学习期间,很少一部分学生会主动去了解法律知识,大学生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自己应享有的权益了解太少,即使课堂上讲授过,
多数人也只是草草记住,并未认真的细细研究。然而,现今社会一些不合法的“潜规则”却被习以为常,大学生在试用期遭遇到用人单位的陷阱层出不穷,致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大学生应该进一步明确自己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试用期的陷阱,才能真正的做到安全就业、舒心工作。
(二) 就业指导不完善
就目前来说,各大高校在大学毕业生就业之前并未给予一定的指导,并没有在就业法律、就业前期准备等方面对大学生进行培训,这是造成大学生遭受试用期陷阱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大学毕业生离校之前,大多数高校都不会主动开展就业指导课程,即使开展也只会有少数人员参加,动员作用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使得未经就业指导的学生步入社会。对于社会经验较少的应届生来说,难免不会发生遭遇陷阱的问题。
(三) 监管制度漏洞百出
形容夏天的词 关于梦想的名言虽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是,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并未减少。除了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政府也采取了很多促进就业的措施,例如,主办人才招聘,组织人才介绍等,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政府未能采取相应的手段来规范用人单位的合法性,在监督过程中,对于违反政策的用人单位也并未采取惩罚行动。对于政府的这一漏洞,用人单位将其充分利用,造成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 试用期遇陷阱的防范措施
为了避免试用期遭遇陷阱,保证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和维护良好的就业环境,保证就业的公平性,所以,在此提出几点防范措施以作参考。
(一) 了解法律法规,加强维权意识
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接受就业推荐的权利、接受就业指导与信息服务的权利、岗前培训权、试用期获得报酬权、自由择业权、公平待遇权、择业知情权、平等就业权、违约及
求偿权等权利。随着我国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毕业生应该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依法就业的意识,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应有的权利。
大学生应当了解必要的相关法律程序问题,一旦遇到劳动争议,才能及时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一般都是发生在达成协议之后或结束劳动关系之时。因此,我们可以首先进行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不得才能到法院起诉。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流程,在遇到问题时才能更加有利于自己合法权利的维护。
(二) 谨慎选择就业信息
大学生在进行就业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双方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公平性才真正有利于双方。大学生在这过程中不能放低自己的姿态,低声下气,任人摆布,也不应狂妄自大,自吹自擂,而应给自己一个正确的定位,积极主动,自信地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交往。只有这样才能找到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
对来自不同就业渠道的信息,要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于远高于一般就业标准或高出自己能力的信息,更要慎重,小心陷阱,防止受骗上当。现在网络发展迅速,很多招聘工作都是在网上进行,在看到招聘信息时,为了防止大学生在试用期遭遇陷阱,大学生应登陆该用人单位网站详细了解该公司的整体情况,并进行多方打听了解情况,如真遇陷阱,也可提前做好防护,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对于就业信息的筛选应该小心谨慎,不应盲目贪大。
(三) 签订劳动合同
大学毕业生在正式工作之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它关系到就业后自己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在遭遇试用期陷阱时无依无据,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正式报到工作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
利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一“试”了之的命运。
篇二:《试用期内应注意哪些陷阱》
试用期内应注意哪些陷阱
1、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有关劳动法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所约定的试用期必须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符,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立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立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以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时,都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3、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试用期与见习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一年的见习考察期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中约定的考察期限。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是错误的。
5、约定两个试用期。在试用期满后,只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要么是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而被辞退,要么是依据劳动合同享受新的待遇和权利。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单位找任何理由要求与毕业生再约定一个试用期,往往会超过六个月或与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这是不能接受的。
6、续签劳动合同重复约定试用期。不要以为无所谓,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应该不再约定试用期。
7、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段特殊时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试用期合同,在可能当试用期结束时被用人单位找理由辞退且借口劳动合同未生效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8、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合同,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此类合同,则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如果在该期限内将毕业生辞退,毕业生可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9、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政策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由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大多是非法律人士,对中国的《劳动法》特别是新颁布一些劳动法规,司法解释不熟悉,对案情没有把握;且劳动争议程序复杂,周期长;单位往往采取拖延或捏造事实的战术,而劳动者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周旋的局面;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签约劳动争议帮,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低廉无风险的劳动维权服务,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劳动法律师利用拥有雄厚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作支持,率先对劳动争议帮会员推出零风险代理法律专项服务,提供的具体服务有:
1.对劳动者可采用先办案,后付费;不成功,不收律师费;
2.对于低收入者,不需要律师个人可以自己办的案子,提供免费的仲裁申请书的起草协助,设计仲握手作文裁诉讼方案,传播仲裁胜诉技巧,提醒仲裁败诉风险,案件初步调查,免费发律师函督促公司调解,等服务。
3.仅仅需要律师出庭的,一次只收500元交通费。
!彻底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实现零风险威权!
劳动仲裁请律师,不收费了!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律师,在不成功不收费的基础上,
我爱我的学校针对低收入劳动者,提供劳动仲裁不收费,免费协助劳动仲裁,还免费发律师函,免费调查取证。
篇三:《“三忌三法”助你规避六大“求职陷阱”》
“三忌三法”助你规避六大“求职陷阱”
在一项共有7000余名上班族参与的调查中,有近半数表示曾遭遇过求职陷阱。首当其冲的是被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比如风险押金、培训费、服装费、建档费等;其次为工资陷阱,如虚假承诺高薪高提成,招聘是假,卖产品是真等等;试用期陷阱紧跟其后。
为什么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求职陷阱呢?
随着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们对工作的渴求心理,制造各种求职陷阱,谋取非法利益;且初入社会的求职者,阅历少,辨别力差,考虑问题往往简单化、表面化、理想化,很容易掉入居心不良的用人单位设下的圈套。
“求职陷阱”得不到遏制,甚至有恶化的趋势,是因为很难对这些企业发布招聘信息的企图进行准确预知。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只要招聘企业能够提供正规的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就可以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当求职者掉人陷阱之后,才能发现这些企业的不良动机。
知己知彼:摸透用人单位的“不良居心”
要避免掉入求职陷阱,首先要了解用人单位常用的欺骗手段。这包括:
1.岗位名称陷阱
有些企业以项目经理、市场总监、总裁助理、管理人员等高职位名义进行招聘,然后把求职者拉入跑业务、拉客户的陷阱。面对求职者的质疑,它们给出的解释是,先从最基层做起,更好地了解最基本的业务,才能更好地做好管理工作。这样的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求职者们切莫上当受骗。
2.工资陷阱
工资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有的单位讲的工资是税前工资,有的是税后工资,有的单位的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包含在工资中,有的只说基本工资。而有的单位尽管开的工资很高,可是求职者在进单位后实际拿到的工资与协议书上写好的工资数额相比大大缩水,而大呼上当,原来公司从中代扣了各种有关费用。所以,求职者在签就业协议前不要忘了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试用期避开陷阱
3.试用期陷阱
每家企业单位对新招聘的人员都会安排试用期,这是为了便于双方互相考察和适应,一般待遇上也会低于正式录用期。但是有的单位却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在试用期没有工资,等
试用期一过,就以各种借口解雇新员工。
4.高薪陷阱
有些企业在招聘信息中打出对大学毕业生非常有诱惑的五六千的月薪,并且随着业绩的增加,工资将逐月增加。这类招聘似乎不设门槛,面试程序非常简单,但是,天上不会掉馅饼。这种高薪一般底薪很低,高薪主要来自业绩提成。
5.押金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并没有什么实力,经济效益一直不好,但是招聘信息中给出的待遇却很让人心动,如符合条件者,解决住房问题。等求职者前来应聘,面试过关,并答应前来工作时,单位最后提出让应聘者先缴纳一定数量的押金。
人力资源专家特别提醒,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人厂押金。但是一些法律知识匮乏的求职者很可能为了获得一个职位,缴纳了押金。等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找出各种理由说住房问题不能解决,押金不予退还。
6.通过网络免费使用劳动力
其方式是先以考查应聘者的能力为幌子,给他们出考题,让他们把解决方案发给公司,然后挑选最优方案直接免费使用,以达到节省费用的目的。
练好“防身术”:防范于未然,严格于始终
为了避免陷入求职陷阱后给自身造成损失,求职者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练好求职“防身术”,提高防范能力。一览英才网人力资源专家支招,谨慎求职,就是要做到“三忌三法”。
“三忌”
(1)忌贪心
当看到招聘单位给出的诱人高薪待遇时,不要心动,更不要行动,而要保持头脑冷静,要知道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收获都要付出相应的劳动,待遇越高,信息的真实性有可能越低。即便招聘是真实的,也要首先衡量一下自己是否符合赢取如此高薪的职位能力要求,而不能为了追求薪水,去做无用的尝试。
(2)忌糊涂心
虽然现在工作不好找,但也不能随意找份工作应付自己,而要认真地分析这项工作是否适合自己,是否与自己的兴趣、理想、特长相符合。在进行面谈或被录用后,也要认真分析企业的具体情况,防止应聘成功后因得意忘形,一不小心掉入陷阱中。
(3)忌急心
初入职场的求职者们都会对自己的第一份工作充满美好的憧憬,都急于找到一个能证明
自己能力的舞台,以施展自己的人生抱负。但是如果过于急切,就容易对放松警惕,陷入用人单位设下的圈套。所以,大家在求职过程中,要好好把握自己,在对用人单位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再作出决定。
“三法”
(1)观
在面试时,应注意留心公司的办公环境和工作人员的状态,以及接待人员的素质,以此捕捉公司是否正规、可靠。凡是办公条件简陋,几乎没有办公设备,办公场所或接待场所不同的单位,所谓“经理”没有任何专业素养,面试时只谈缴费的,骗人的可能性较高。
(2)听
在面试时,通过仔细“偷听”工作人员交流的信息,或者通过与门卫、前台交流,更多地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这对于判断陷阱的有无会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3)问
在进行面试交流时,要善于抓住机会勇敢地提出问题,以试探虚实,而不应该以弱势群体的姿态自居,只做回答,不敢提问,以免到头来,发现自己掉入陷阱了才后悔不已。
篇四:《大学生如何避开就业陷阱》
大学生如何避开就业陷阱
发布者: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2010-03-09 09:19:04 阅读:74 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迅猛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加快,高校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就业矛盾日渐突出。目前由于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滞后,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不够健全,相关各方对大学生就业问题认识不深,作用发挥不够,客观上助长了各种不依法用人、违法招聘等为大学生就业设置各种陷阱的现象屡屡出现。特别是近期又到大学生就业的攻坚阶段,一些违法录用大学生、设置就业陷阱的现象可能有所抬头,大学生在就业中应高度警惕。
一、大学生就业陷阱的表现特征
大学生就业陷阱是指招聘单位,其它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如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就业竞争激烈等),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诱因,采用违法悖德等手段,与大学生达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各类就业意向(协议),以期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当前大学生就业陷阱主要表现出四个典型的特征。
第一,欺骗性。主要表现为招聘单位以攻势强劲的虚假宣传,信誓旦旦的不实承诺,热情有加的伪善行为来取得大学生的信任和很高期望,然后在协议中提出苛刻条件,隐藏各种不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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