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拆迁计划五年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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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拆迁计划五年篇一
2017宿州市城中村改造赔偿安置协议,拆迁赔偿标准
宿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宿州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2016年完成棚户区改造新开工21725套;基本建成12650套。
二、改造范围
包括集中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城市危房及重点镇棚户区改造。
三、进度要求
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新开工任务,年底前全面完成基本建成任务。
四、改造方式
大力推进、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2016年,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在售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超过2年的县(区),原则上不安排新建安置住房。引导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五、重点工作
(一)加快推进棚改项目进度。要尽快将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具体地块,并建立年度项目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完善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将棚改安置项目与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紧密结合,确保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全面推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要抓紧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安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计划,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财政通过公共预算等渠道加大支持力度。要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通过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多渠道安排资金,用于实施棚户区改造。要切实用好各级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资金,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
(四)发挥开发性金融等支持作用。对承接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并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积极争取中央棚改专项建设基金。
(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应当依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预安排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用省下达地方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
(六)严格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继续落实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土地出让收入)以及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七)继续推进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对各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存在资金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应扣减评价分数。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民生工程考核、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组织落实
(一)严格落实责任。继续将棚改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进展缓慢的实行约谈制度,对未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问责。
(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督查巡查力度,对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实行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进展缓慢和问题较多地区限期整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发布棚改进展情况和成效,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形成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共同推进棚改的良好氛围。
宿州市拆迁计划五年篇二
宿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6年宿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7日
宿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规范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
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鞋城管委会(以下称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监察、财政、住建、规划、房管、人社、发改、民政、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http://www.guotuzy.cn
本办法所称拆迁实施机构是指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确定的组织实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 拆迁实施机构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非经营性单位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拆迁实施机构对被委托单位实施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拆迁人应当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第九条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拆迁实施机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状况、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拟征地告知书》经公告后,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分户或入户,但因婚嫁、出生、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按规定可以办理的除外;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
拆迁实施机构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公安、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工商、国税、地税、房管、质监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拆迁时,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不予认定和补偿。
第十三年级古诗大全一条 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拆迁人应及时将征地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示。征地公告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和方式、签约期限等事项。
第十二条 拆迁实施机构应当与被拆迁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拆迁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将档案资料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
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
(三)被拆迁房屋所占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按认定的房屋面积、用途、安置人口及所占土地面积确定。
第十八条 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按照以下原则认定被拆迁房屋面积:
(一)有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
(二)无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
1.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示的房屋,可按实际丈量认定面积;
2.2008年5月以后建设的房屋,在征地调查时,经拆迁实施机构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一户一宅”规定,且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均不超过220平方米的,经公示无异议,可按实际丈量认定面积;
3.位于无2008年5月航拍图区域的房屋,经拆迁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或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房屋的建造时间,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用途按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安置人口是指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地的人员,以及随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
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人员等应计入安置人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
(一)被拆迁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被拆迁人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三)被拆迁人独生子女死亡的;
(四)被拆迁人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
其他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应予以安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以及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按照被拆迁人安置人口人均不低于40平方米的面积安置(最高不超过人均45平方米)。
(二)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与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结算差价。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应享受的安置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按安置房屋建安成本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放弃补足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建安成本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的差额给予货币补偿。
(五)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安置房屋建安成本价格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拆迁实施机构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http://www.guotuzy.cn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拆迁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为商业用途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具有合法证照的非住宅房屋,不予产权调换,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和装饰费用,由拆迁实施机构给予相应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实施机构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迁费;实行产权调换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实施机构应当支付两次搬迁费。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需要临时过渡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实施机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多层安置不超过18个月,高层(含小高层)安置不超过24个月。
拆迁实施机构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实施机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在2010年1月1日之前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拆迁实施机构除按照本章的规定对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对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 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房屋,对使用人不予补偿,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相关关系。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所占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机构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拆迁人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安置保障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根据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相关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安置房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被拆迁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科学确定安置房区位、类型。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完成安置房建设。
安置房建设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按不低于安置房屋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配建的商业用房为安置区被拆迁安置农民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补贴被拆迁安置农民物业管理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
第三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剩余耕地面积人均不足0.3亩,且年龄等符合规定的,拆迁人应将其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拆迁人应根据农民意愿,及时办理整建制“农转非”手续,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拆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钢琴老师关:
(一)集体土地征收方案未经批准而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实施拆迁的;
(三)未按时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其他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的;
(四)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
(五)提供的安置用房和过渡用房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接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房屋权属证明、建房批准手续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弄虚作假取得的补偿,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安置人口认定、房屋面积、用途认定等实施细则。
市辖各县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军分区,群团各部门。
宿州市人热爱生命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8日印发
本文来自国土资源网:http://www.guotuzy.cn/html/1402/n-169037.html
宿州市拆迁计划五年篇三
2016年安徽省内专科学校有哪些(专科院校一览表)
1、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安徽省马鞍山市专科
2、蚌埠高等专科学校安徽省蚌埠市专科
3、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安徽省芜湖市专科
4、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5、池州师范专科学校安徽省贵池市专科
6、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安徽省亳州市专科
7、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淮南市专科
8、淮南联合大学安徽省淮南市专科
9、民办万博科技职业学院安徽省教育厅合肥市专科
10、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铜陵市专科
11、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12、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13、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淮北市专科
14、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15、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16、民办三思教育网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教育厅合肥市专科
17、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芜湖市专科
18、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19、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20、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阜阳市专科
21、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淮南市专科
22、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滁州市专科
23、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池州市专科
24、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25、巢湖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巢湖市专科
26、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27、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亳州市专科
28、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蚌埠市专科
29、民办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安徽省教育厅合肥市专科
30、民办安徽明星科技职业学院安徽省教育厅合肥市专科
31、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32、民办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教育厅合肥市专科
33、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34、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35、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36、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37、六安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六安市专科
38、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39、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安徽省六安市专科
40、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41、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安徽省鞍山市专科
42、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43、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安庆市专科
44、阜阳科技职业学院安徽省教育厅阜阳市专科
45、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芜湖市专科
46、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47、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48、民办安徽文达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安徽省教育厅合肥市专科
49、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宿州市专科
50、安徽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51、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52、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53、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专科
54、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宣城市专科
宿州市拆迁计划五年篇四
宿州市两淮城市广场回迁安置实施办法
宿州市两淮城市广场回迁安置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宿州市两淮城市广场安置实施办法如下:
一、安置时间 1、安置时限
住宅房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过渡费和相关费用发至 年 月 日。
门面房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过渡费和相关费用发至 年 月 日。
2、安置区域:
(1)住宅的安置区域是:B区1#楼至4#楼。 (2)门面房安置区域是:B区1#楼至4#楼的门面。 二、安置原则
1、按照拆一还一,找补差价的原则进行安置。
2、安置面积不足原拆迁面积且自愿放弃安置的,按照原拆迁房屋的补偿单价与安置找补差价后,由开发商按安置超面积房价一次性征购。
3、被拆迁户凡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按楼层的高低进行搭配安置。
4、房屋的面积暂按安置方案公布的面积结算,最后面积以房产局测绘部门测绘后的结果为准,多退少补。
三、价格
1、住宅安置楼层价,均价 元/㎡
2、住宅商品房的超面积房价,均价 元/㎡。
3、门面房安置价:均价 元/㎡。 4、门面房超面积房价:
四、优惠政策
凡被拆迁户在安置方案公布后10日内一次性结清交付价款的,按交付款总额的3%给予优惠,10至20日之间一次性付款的,给予1%优惠,超过20日则不再优惠。
五、其它规定
1、被拆迁户在安置前,其过渡费和停业补助尚未结清的,在安置结算时一并结算。被拆迁户必须付清房款以及水、电户费和物业管理费后,方能办理上房手续。
2、被拆迁户原先有水、电户的(以拆迁协议为准)在安置时,不需缴纳水、电入户费,原先没有水、电户的或要新增水、电户的,必须按规定缴纳电户660元/户、水户880元/户的入户费。
3、被拆迁户上房时,应注意查验室内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如因质量问题需维修的,由开发商责成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如属于被拆迁户自己使用不当损坏、损失的,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责任。 4、被拆迁房上房后,不得随意改变、破坏房屋原有的布局和结构,不得私自乱搭、乱建和乱占,要爱护公共设施。
5、被拆迁户要遵守本安置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非法阻扰安置工作正常进行、谩骂或殴打有关工作人员,无理强占安置房等行为的居民,将报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扯面大的工作,关系到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在前期拆迁工作中,我们得到了广大被拆迁户的理解和支持,希望在安置过程中继续得到广大被拆迁户的理解和配合,以保证此次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徽两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两淮·城市广场分公司
二○一○年 月 日
宿州市拆迁计划五年篇五
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
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 《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中共宿州市委关于制定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系统总结了“十五”期间取得的成绩、经验体会及存在问题,客观分析了“十一五”时期我市面临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明确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认真制定了全面实现“两个跃升、一个崛起”的奋斗目标、战略重点和相关保障措施,是指导宿州今后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一、“十五”计划的完成情况
“十五”期间,是宿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舒立各项社会事业长足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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